“围栏柱”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39号
【基本案情】
江苏固某围栏系统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403257.8、名称为“围栏柱及具有该围栏柱的围栏系统”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安装在某工程项目中的防攀爬围栏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厦门高某工程技术公司、厦门中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别是该工程的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该两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起诉请求判令厦门高某工程技术公司等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江苏固某围栏系统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其许可在涉案工程中使用涉案专利,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江苏固某围栏系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向设计公司提供设计图是推荐涉案专利的商业推广行为,而非专利许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应在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当权利人参与某一项目并主动提供专利技术时,应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利益相关方的合理信赖,向项目中实施或使用该技术的相关方披露所涉专利权的情况。若权利人采取故意隐瞒的方式未披露上述事实,可以推定其默示许可项目实施主体在该项目范围内实施和使用该专利技术。本案权利人明知其提供的设计方案用于涉案工程,且深度参与了设计工作,涉案工程亦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在此情况下,应认定专利权人默示许可相关主体在涉案工程中实施涉案专利。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秉持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强调专利权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以善意、合理的方式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案认定权利人故意隐瞒设计方案包含专利技术、主动深入参与项目设计以及怠于行使权利直至项目建成落地致“木已成舟”的行为构成专利默示许可,其相关侵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止权利滥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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