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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多次导出公司管理系统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案

日期:2023-05-29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张宁 王仲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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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海某某公司认为其前员工王某在离职前的一段时间内,在公司管理系统上进行了103次导出,导出的信息构成其商业秘密,该导出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王某离职后加入惠某某公司,不正当利用了前述商业秘密。因此,海某某公司认为王某侵害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经查明,2018年8月17日,王某与海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海某某公司任职维修业务主管岗位,全权负责部门内的管理工作,未结工单的及时清理,客户信息的维护、处理及客户维护等。同时,王某与海某某公司签署《员工承诺书》,承诺保守公司秘密。2020年6月21日,王某提交辞职报告,8月4日,海某某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在离职前的一段时间内,王某从海某某公司管理系统数据库中进行103次数据导出,数据库里有包含客户名称、客户来源、客户邮箱、车牌号、车架号、行驶里程、作业分类、客户手机、客户证件号、客户地址、项目费用、工单分类等内容。海某某公司主张上述数据库中的客户信息构成其商业秘密,王某103次导出前述数据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王某加入惠某某公司担任服务顾问主管后,海某某公司主张曾接到客户反馈称,惠某某公司曾对海某某公司的客户声称海某某公司与惠某某公司为一家店,均为特斯拉车辆授权维修店。海某某公司对此进行录音,但无法说明录音具体时间。海某某公司主张前述事实表明王某不当利用了其商业秘密。


对于前述客户信息构成海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事实不能说明王某导出数据的非正当性,也不能证明王某对涉案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使用,据此驳回海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导出数据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其履行本职岗位所需,海某某公司不能证明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王某对涉案商业秘密进行了非正当使用。因此驳回海某某公司上诉请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主要规定了两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第一种是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种是被诉侵权人不正当披露或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第一种侵权行为,如被诉侵权行为人为企业前员工,权利人需要结合前员工的职务、职责、权限,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是否有权限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等因素,综合分析前员工接触、获取及持有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而认定行为是否具有非正当性。对于第二种侵权行为,则需要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商业秘密被不当公开、使用等)或存在被侵犯的风险,且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秘密,此时则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没有侵犯涉案商业秘密。


根据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其作为海某某公司的维修业务主管,在处理服务顾问的业绩考核、工作清单的及时清理、维护维修款项的及时结算、办理特殊关系车辆的维修服务、客户信息的完整留存与更新等工作中需要导出相关客户信息,上述信息包括客户姓名、联系方式、作业内容、车牌号、车架号等信息。


庭审中,双方认可王某拥有访问、查看、维护、导出客户信息的权限,亦认可海某某公司的涉案工作系统在非工作时间亦可登录,在此情况下,王某既未一次性全部导出具有商业秘密价值的客户信息,亦未专门在非工作时间导出客户信息,其导出信息的行为并未显现出任何异常之处。


在二审程序中,王某提交了员工签字单据,进一步佐证其进行的多次导出客户信息的行为具有合理性。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询问王某入职海某某公司之后导出客户信息的具体时间,王某称其在海某某公司履职期间一直有导出客户信息的行为及需求。针对王某的主张,在相关记录由海某某公司掌握的情况下,其并未提交其他时间段的客户导出记录以证明王某行为的异常性,故海某某公司主张王某仅离职前后的特殊时间节点导出客户信息,缺乏证据支持。此外,海某某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并未涉及王某,录音中亦未出现惠某某公司,故无法证明其主张。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一审法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导出客户信息之行为侵害了海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


本案是因员工跳槽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由于核心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前员工跳槽所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频发。该类纠纷往往是核心岗位员工基于工作岗位性质而接触、了解企业的商业秘密,在离职后另加入竞争领域的其它企业所引起。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有必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及证明规则,完善、健全企业对商业秘密的控制、管理和使用。由于商业秘密范围的相对不确定性及无形性,商业秘密难以为其权利人完全控制,对商业秘密侵犯的结果也并非像侵犯其它有形财产一样,可直接表现为对物权利状态圆满性的缺损,因此其损害结果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因此,企业除了关注自己的商业秘密是否为他人不正当披露、使用外,还应当细化内部管理流程,针对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不同性质和载体,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工作内容等配置不同的权限,设置访问该些信息的权限和途径,做到接触、使用该些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留痕和可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