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雪花”啤酒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涉“雪花”啤酒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一审案号:(2018)浙0502行初145号
二审案号:(2019)浙05行终67号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虽然针对的是产品销售者,未直接针对生产者,但由于处罚内容与生产者的公平竞争权益相关,故应当认为生产者与该行政处罚有利害关系,可以赋予其对该行政处罚享有行政诉权;
行政诉讼的原告将与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并以此作为不侵权抗辩理由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雲花黄山啤酒有限公司(简称雲花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德清市监局)
原审第三人:德清县新市镇博瑞食品商行(简称博瑞商行)2018年3月29日,德清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博瑞商行销售的“雲花黄山”罐装啤酒产品与华润雪花啤酒(浙江)有限公司(简称华润浙江公司)生产的“雪花纯生”罐装啤酒相比较,两者瓶体均为圆柱体罐,直径高度均相同,瓶身底色均为金黄色,中间有相似的绿色印章图案,图案上“雲花黄山”“雪花纯生”均为竖直排列,且“雲花”繁体字与“雪花”商标字非常相像,在“雲花”字样右边有5朵花图案,“雪花”字样右边有雪花图案,两者绿色图章下方景物颜色均为淡棕色,上述“雲花黄山”金色罐装啤酒外包装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雪花”啤酒产品存在特定联系而产生混淆,故作出没收并销毁“雲花黄山”啤酒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雪花”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注册人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于2010年3月7日。该商标曾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认定为驰名商标。
雲花公司系“雲花黄山”罐装啤酒的生产者,其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啤酒罐体外包装的颜色、文字、图案与华润浙江公司生产的“雪花纯生”罐装啤酒相似,易使消费者认为涉案啤酒系华润浙江公司生产。雲花公司获得“雲花黄山纯正型”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系在本案行政处罚作出之后,不能作为侵权抗辩事由。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雲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雲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实质性解决。本案行政处罚虽未针对产品的生产者,但对产品来源混淆的认定在法律上已经涉及到生产者的公平竞争权益,赋予其原告资格,给予其司法救济,符合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原告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本案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规定,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
首先,“雪花”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德清市监局综合考量该产品包装本身的设计感和显著性及其使用时间、相关销量、宣传规模等因素,认定“雪花纯生”罐装啤酒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其包装、装潢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并无不当。雲花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华润浙江公司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其混淆商品来源、攀附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时,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进行认定,即谁先使用,谁享有合法专用权。“雲花黄山纯正型”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于2018年7月13日授权公告,且雲花公司在本案中实际使用的“雲花黄山”罐装啤酒包装、装潢与其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存在不一致之处,故雲花公司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影响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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