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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审理商标确权案件的“度量衡”

日期:2010-04-2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常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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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在餐桌上看到一瓶有着“国部”商标的葡萄酒,是否会认为这是专供国家部委饮用的葡萄酒?如果您在路上看到一辆标着“春运”商标的大客车,是否会联想到繁忙的铁路春运?在“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当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部”、“春运”、“易建联”等十个商标确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品牌意识不断加强,由此引发的商标确权案件也呈爆炸性增长。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统计发现,自2002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第一起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以来,收案总数一路攀升。2005年一中院共受理61件商标确权案件,至2009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798件,5年间增长了13倍。2009年商标确权案件已占北京一中院知产庭全部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的40%。

        一中院调研认为,国内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全球经济的快速融合,使商标成为广大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要依据,企业、个人的品牌意识大幅增强,商标经济价值日趋明显,商标申请数量不断增加。

        面对快速增长的商标申请数量,国家行政机关相应地增加了商标注册审查力量,行政机关解决商标注册申请及相关争议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机关结案数量的增加,随之而来的便是大量案件涌入到司法审查程序。

        商标确权案件激增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造成一定影响,一中院法官调研认为:由于经济利益的趋势,商标申请注册环节或者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部分傍名牌、抢注他人商标的等恶性竞争的情况,损害了他人在先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必然诉诸相应的救济途径。

        在审判实践中,北京一中院知产庭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视角出发,认真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把在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正的基础上,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审理商标确权案件的“度量衡”。

                衡量尺度一:着眼大局审慎断案,突出公众利益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相关法律条文的表述本身比较笼统、抽象,而内容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这对法院的裁判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对商标是否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尺度把握,成为了知识产权法官的一大课题。

        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一中院法官始终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采用慎重稳妥的司法裁判尺度,力求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9年9月17日,北京一中院对原告邱某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黑瞎子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七案中,原告丘某申请的“黑瞎子岛及图”商标涉及我国与俄罗斯的领土争议问题,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黑瞎子岛具有特殊历史背景、政治背景和社会背景,这一敏感词汇作为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并被某一家所独占,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邱某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诉讼。一中院在判决中指出,近期随着中俄之间就黑瞎子岛主权问题达成协议,黑瞎子岛的一半领土回归中国,此新闻消息使得该岛更加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此历史和政治背景下,将“黑瞎子岛”作为商标,容易使社会公众联想起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等政治敏感问题,故被诉决定以“黑瞎子岛”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无不妥之处,应予维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衡量尺度二:明确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维护在先合法权益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小企业为了迅速抢占市场,利用驰名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市场号召力,在注册自己品牌时使用和驰名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近似的元素,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一中院知产庭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注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制止针对驰名商标的“搭便车”行为。

        如在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杨某某“联想LianXiang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第三人杨某某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联想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原告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联想”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加之“联想”为较常用汉语词汇,普通消费者一般不易认为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服装等商品是来自于联想公司或与其有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相关公众,损害联想公司的利益,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第三人杨某某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联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联想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系《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商标,最终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

                    衡量尺度三:遏止恶意抢注现象,引导市场公平竞争 

        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也始终强调商标注册环节的诚实信用,通过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制止不正当抢注。

        2006年,知名搜索引擎服务商美国GOOGLE公司正式启用中文名称“谷歌”,并在中国成立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而在“谷歌”名称公布后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一家名为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某某的公司通过了工商局审核,挂牌营业。

        据了解,北京谷歌公司最初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的是“古狗”字号,但2006年3月,该项申请未获通过,工商局的理由是“已存在GOOGLE网,古狗不适合作字号”。2006年4月12日,美国GOOGLE公司正式公开发布其全球正式中文名称为“谷歌”,当日下午3点以后,相关报道见诸互联网。同日下午3点50分,田某某申请注册的北京谷歌通过了工商局的网上初审。2006年4月19日,北京谷歌获得营业执照。

        此后,两家公司均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谷歌”商标,目前“谷歌”商标尚未有核准结果。

        2007年开始,北京谷歌多次致函谷歌中国,称对方非法使用谷歌商号,影响了北京谷歌公司的形象,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否则要将对方诉之法院。

        2007年11月,美国GOOGLE公司授权谷歌中国对北京谷歌采取法律行动。谷歌中国随后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谷歌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

        一中院认为,GOOGLE公司字号享有较高声誉,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十万元。

        一中院的这一判决切实维护了外资企业在华的合法权益,对在商标注册环节违反诚信原则,损害他人利益的投机者敲响了警钟。

    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北京一中院知产庭在审判实践中切实维护了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未来的工作中,北京一中院知产庭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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