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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认定

从华泰一媒公司诉道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谈起

日期:2021-08-20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作者:沙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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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具体应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审查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符合以下四个要素时,可认定该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


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包括产生电子数据的技术是否可靠、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是否合规、电子数据传递路径是否可查;


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包括电子数据是否上传至公共区块链、各区块链存放内容是否相互印证、区块节点生成时间是否符合逻辑;


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即电子数据Hash值验算是否一致未修改;


审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


简要案情


本案[案号: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8601民初81号]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一媒公司)诉称,郑亿、林碧波系都市快报社记者,二人共同创作并在都市快报中发表涉案文章,二位记者出具声明涉案文章著作权归都市快报社享有。都市快报社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于华泰一媒公司。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中使用了涉案文章,华泰一媒公司通过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秦公司)运营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的自动抓取程序对侵权页面和网页源码进行固证,并通过区块链技术将前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计算成哈希值上传到 Factom 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对道同公司的侵权行为予以存证。被告道同公司认为其未发布涉案文章,不认可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


审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结合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所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其区块链存证的固证技术能够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且能与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相互印证,故其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的区块链存证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个块均带有时间戳作为独特的标记,以此保证区块链的可追溯性,同时通过特定的共识机制存证于全链,能够有效避免哈希算法被新的算力撞破时数据被篡改,系目前较为优势确保电子数据保存完整的方式。


综上,法院认为涉案区块链电子存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侵权的依据,即确认道同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上发布了涉案作品,侵害华泰一媒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道同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系全国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为该种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审查思路,明确了认定标准。本案确定的电子证据审查规则被最高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采用。本案裁判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审查方式,对今后类案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审查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来源真实,是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前提。当合法的第三方存证平台运用可靠的技术生成电子数据,且该电子数据传递路径可查时应当认定电子数据来源真实。


本案中,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其部署在通用的云平台—阿里云服务器中,并获得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等,应认定该网站具备进行电子数据生成的安全环境。保全网通过自动调用puppeteer和curl程序和对目标链接进行网页抓取和源码识别,其操作过程是按照取证系统事先设定好的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的,取证、固证全过程被人为篡改相关链接的可能性较小,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来源可信性较高。


二、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具体来说,区块链网络是由多个机构或公司服务器作为节点所构成的网络,该网络上某节点会对一个时间段内所产生的数据打包形成第一个块,然后将该块同步到整个区块链网络。网络上的其他节点对接收到的块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加到本地服务器。之后,某节点会将新产生的数据及本地服务器内已有块的信息放在一起打包形成第二个块,其他节点接收该块并验证通过后,将第二个块加到本地服务器,第一个块与第二个块相连,之后的网络内部的数据均经上述相同方式打包成块,块与块首尾相连形成链,该链即为区块链。若需要修改块内数据,则需要修改此区块之后所有区块的内容,并将区块链网络所有机构和公司备份的数据进行修改。因此,区块链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为确认电子数据确系上传,法院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个案审查:


(一)进行FACTOM区块链查询。根据已有的交易哈希值进行查询,可查看该交易哈希值区块链中的对应的存放内容和CHAIN ID。根据已知的区块高度查找前述CHAIN ID,查看前述存放内容是否上传至FACTOM区块链中,并获取KEYMR值和锚定到比特币区块链的交易哈希值(以下简称锚定哈希值)。


(二)进行比特币区块链查询。根据锚定哈希值在比特币区块链中进行查询,查看查询结果中所存放的内容是否与FACTOM中KEYMR值一致。如数值一致即可知涉案电子数据已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三、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


一方面,需根据前述步骤的查询确定审查已经上传的电子数据具有相同性,另一方面,需审查已上传的电子数据系涉案侵权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数据,具体可通过hash值的计算确定数据的完整性、未修改性。


四、审查电子证据间的关联性


如前所述,通过保全网自动抓取所形成的电子证据清晰地反映了电子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其包含的各项信息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与区块链存证所反映的时间戳信息的逻辑关系,能够进一步印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同时,自动抓取程序所反映的抓取开始和完成的时间差、数据生成和上传至区块链的时间差(均几秒),能够印证固证、存证方式的可靠性,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锁链认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低成本、高安全、稳定性的优势。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