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互联网 > 电子商务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网络水军”背后“群控软件”的法律规制

日期:2023-03-20 来源:知产力 作者:王敏思 、陈允 浏览量:
字号:

2023年3月15日,一年一度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充斥在直播间和游戏平台的“水军”,“水军”背后的“群控软件”和产业链也就此曝光在了公众和消费者面前。“群控软件”作为“网络水军”背后的黑科技,可实现自动刷量、点赞、评论等,营造直播间的人气氛围甚至交易量,从而吸引真实用户下单购物。这一现象已成为直播带货行业的“潜规则”。“网络水军”的泛滥,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而且其技术化、产业化的趋势,也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沉疴,成为各部门和平台重点打击的对象。


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反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将“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作为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重中之重,通过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来规范治理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网络水军”背后的“群控软件”从其行为性质、运作模式来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多维度的,包括消费者权益(知情权、选择权)的损害、个人信息的不当获取和使用,以及对平台和其他经营者竞争性权益的损害。事实上,被“群控软件”干扰的平台们早已在司法战场对“群控软件”发起了挑战,且法院对于涉“群控软件”的纠纷案件已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定性,并在行为保全申请、损害赔偿计算及惩罚性赔偿等方面进行了相关探讨,从司法角度对“群控软件”进行规制。


本文将从“群控软件”的产业模型、司法规制现状以及趋势等角度,对“群控软件”所涉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剖析和解读。


01 什么是群控软件


从技术角度看,群控软件系统一般是指可以仅借助一台主机设备同时控制几十甚至是上百部手机批量完成指定操作的系统:即实现以一(主机设备)控多(手机等终端设备)的系统。根据实现控制的路径不同,目前常见的群控软件系统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多台实体手机 + 群控软件的群控系统:即通过USB接口将多台实体手机和1台电脑连接起来,用1个群控软件在电脑端控制手机完成批量操作。此类群控系统是一手机一账号的,因此被识别封号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是目前市面上的主流群控产品。此类群控系统通常由群控软件、手机以及HUB集线器、手机支架等配套硬件设备组成。此次315晚会上记者调查所探访的两家公司均使用的是该种模式的群控系统。


2.在电脑端使用模拟器生成多个手机用户界面的“云控”系统:即通过在云端的服务器模拟运行几百台手机(无需连接真实手机),用户在云端完成对模拟手机的批量操作。


3.云服务器 + 模拟手机IP的升级“云控”系统:即对上述第2种类型进行进一步完善,在云端服务器模拟运行手机的基础上,采用1台模拟手机1个IP地址的模式,防止因手机IP相同而被相关页面或App系统察觉而封号。


由于上述后两种群控软件未使用实体手机,而是利用服务器生成模拟手机、运行虚拟账号,一方面对技术要求较高并对服务器运行能力依赖度过高,另一方面虚拟账号容易被平台识别、标记为垃圾账号或封号等从而无法实现群控功能。因而,这两种模式的群控系统目前在市场中较少。


在“流量为王”的互联网时代,群控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基本都被用于刷取相关互联网产品的流量,事实上成为了操控网络流量的网络黑灰产品。其涉及的目标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微信、抖音、快手、支付宝、淘宝、京东、陌陌、Facebook、Twitter、WhatsApp等均为群控产品常见的靶向应用。


针对特定的靶向应用,群控系统通过控制多个手机/账号模拟真人行为,批量控制靶向应用的账号,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在技术上实现自动浏览、自动点赞、自动关注、自动评论、自动私信、自动进入直播间、自动刷礼物等基本群控动作,以实现为特定靶向应用账号“涨粉”、“引流”等目的。


随着群控系统的发展,为更便于用户操作,群控系统通常还会将上述群控动作根据群控用户的不同需求和使用场景,排列组合后整合为“自动养号”、“批量关注并私信他人粉丝”、“直播间活跃”等功能。以针对短视频的群控软件为例,其集成的“自动养号”功能意在模拟真人,随机按照设定百分比浏览视频、点赞、关注、评论等,提高特定短视频账号的活跃度。此外,如315晚会所曝光,随着直播的火热发展,目前群控软件又衍生出了很多提供直播间活跃度的功能,包括自动进入直播间观看、自动按照群控系统内设置的数量、频率及话术在当前所在直播间内进行点赞、评论、刷礼物等操作。


02 群控软件所涉的群控产业


随着网络直播间和游戏平台对于流量“需求”的增加,基于“刷量”、“引流”的群控行业也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产业链,主要包括:


群控软件的开发、运营者:通常而言,群控软件的开发、运营者会通过某些渠道获取基础的群控软件脚本,并根据实际客户需求和针对的靶向应用修改脚本以实现上述基于基础群控动作的群控功能,形成自己的群控软件。此外,群控软件的开发、运营者还负责群控软件总服务器的搭建和维护,并向购买其群控软件的用户提供技术支持。


群控软件的销售者:群控软件开发完成后,开发、运营者多数情况下自己也会参与销售,或者发展多层代理商来进行销售。


利用群控软件提供刷量、引流服务的群控服务提供者:随着群控软件的流行,有些群控软件消费者不希望购买群控软件及配套硬件设备自己进行操作,因此部分群控软件的开发、运营者还会直接提供使用群控软件帮助客户进行刷量、引流的群控服务。


除此之外,以群控软件为中心,市面上还逐渐发展出各类上下游关联产业,形成一条“黑灰产业链”:


上游产业:主要包括手机、SIM卡、靶向应用账号的交易。如上所述,目前主流的群控系统仍然是操控实体手机的,因此需要大量的被群控手机、SIM卡以及相关被群控应用的账号(例如:微信账号、抖音账号)。


下游产业:下游分支则更为广泛,根据下游商家是否有自己销售的产品为区分标准,可大致将下游产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使用群控软件发展粉丝、吸引流量从而进行电子商务、实体卖货等产业;另一类是仅将“流量”本身作为变现手段的一系列代运营、代刷量、养号卖号、养群卖群的产业。据2019年的网络数据[1]统计,当时国内各种刷量平台已经达到1000多家,位于头部的100家每个月的流水大概在200多万元。


因群控软件为网络灰黑产,侵权人警觉性高,侵权行为也较为隐蔽,给权利人早期取证造成了极大困难。权利人一般需要根据侵权线索对群控链条上下游进行调查后,再进行全面取证固定证据。


03 涉群控软件的司法规制


随着群控产业的不断发展,此类网络黑灰产对相关平台的正常运营造成的干扰愈发明显。发展至今,网络水军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沉疴,是各部门和平台重点打击的对象。根据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消息,2022年,全国公安网安部门依托“净网”系列专项行动,持续对“网络水军”相关违法犯罪依法开展侦查打击,近3年侦办相关案件600余起,抓获嫌疑人4000余名。[2]


另一方面,各平台一方面需要投入高昂研发成本监控及减少侵权人不断变换形式的群控软件对平台正常运营造成的冲击,也需要通过司法途径及时制止群控相关侵权行为的持续并获得经济赔偿。


1.涉群控软件案例概况


作为近两年才出现的新型网络黑灰产,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群控系统的已公开判决/裁定数量不多,但也有20个左右(部分案件仅公开了行为保全裁定,未公开判决)。在一审审理法院方面,大多数案件中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因此管辖法院较为分散,但以广东省各地区各级法院为主,其中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最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也有涉及。除此之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均有涉及。


因群控系统主要针对“微信”、“抖音”、“快手”等热门应用软件,目前案例的原告主要包括腾讯、“抖音”运营方及快手。而被告主要是群控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和/或销售者。从公司规模看,被告既有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新三板上市公司,也有注册资本仅1万元的小微企业,主要集中于广州、深圳、杭州、武汉等经济较发达城市。


2.群控软件的司法定性


从案例情况来看,我国法院对于群控软件的定性已经达成了相对一致的意见,绝大部分法院认为该类软件开发运营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在对不同群控软件的功能进行分析后,一般均认定群控软件的不正当性包括:


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会对被群控平台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通过不正当途径攫取其他经营者通过长时间经营积累的商业资源和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


影响消费者对被控的靶向软件的正常使用,降低用户体验,打扰用户隐私与安宁并可能埋藏安全隐患,对公众的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从整体上看,侵权人多以窃取他人市场优势的故意开发运营群控软件,对他人产品进行恶意干扰,违反公平市场竞争原则,违背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


在具体适用法条上,现有案例一般均认定运营群控软件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并援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部分案例除援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外,一并认定群控软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还有少量案例认为通过群控软件向他人提供刷量服务的行为同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3]。


其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2021年“数据和算法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并随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9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此后,对群控软件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已较为统一,逐渐集中到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群控软件进行定性。例如,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软件自动化、批量化操作与发布信息的运作方式,会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困扰,增加微信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导致增加微信产品的运行负担,减损微信产品运行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进而妨碍到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威胁到微信平台的安全运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


我们也注意到,随着司法实践对群控软件的定性愈发明晰,侵权人也在不断升级改造侵权软件,逐渐向“单控”方向发展(即:一个软件控制一台设备,每台被控设备上均需安装侵权软件),以期逃避法律责任。对此新型侵权软件,也已有案件在司法审理过程中。


3.涉群控软件案件的判赔金额及计算方式


在赔偿金额方面,由于此类群控软件对被群控平台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通过量化计算,因此实践中法院主要依据侵权人所获利益或者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后适用法定赔偿来确认最终判赔金额。因群控软件一般获利丰厚,判赔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人民币之间居多。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三起案件采用了被告侵权获利计算方式,且其中一个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并按照侵权获利的3倍计算判赔金额。三起案件最终判赔额均在2000万元以上。


表.jpg


就侵权获利的具体计算方式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来说,以“微时空案”为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被告微时空公司对外支付了“奖励提现”合计979,899.47元,平均每天大约对外支付奖励提现金为4644元,其支付奖励提现金与其收取客户款项的比例为1:5关系。


·两被告从事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周期为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合计338天,据此可以按照4644元*5倍*338天推算两被告合计收取客户款项约为7,848,360元。


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两被告隐瞒收款账户、隐瞒支付奖励提现账户、隐瞒持续侵权周期的情节,两被告被控侵权行为对两原告微信生态健康的危害后果严重性,两被告的侵权主观恶意,两被告的诉讼诚信,两原告微信生态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法院酌定应当按照7,848,360元的3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并计算两被告的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23,545,080元。


4.涉群控软件案件中的行为保全


因群控系统对原告运营应用程序的影响较大,且侵权人获益巨大,其通常选择在涉诉后继续侵权行为,通过申请行为保全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裁定书以责令侵权人在诉前或诉中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常用策略。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考虑到群控软件隐蔽性高且获利巨大,侵权人在被诉后很可能转换形式继续侵权,已有多件案件中法院在诉讼早期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均有做出行为保全裁定的先例。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群控软件属于近几年才出现的黑灰产,但我国司法领域已经针对此类软件做出了较为积极的应对策略。现有的司法判例显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第十二条作为“互联网专条”后,各级法院对于适用这一条款规制互联网领域的新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态度较为积极,司法实践对于群控软件产业的严厉打击态度不言而喻,并且也在不断的完善。


04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和司法规制趋势


在现有司法规制的基础上,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再次迎来一次全面修改。2022年11月发布的《反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国家将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并指出将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规范治理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虽然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定稿和出台,但从该《反法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立法和行政部门对于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进一步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决心和趋势。例如,《反法征求意见稿》对原“互联网专条”进行了扩展和补充,新增多种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情形。


我们相信,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进一步完善,对于“群控软件”所涉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适用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基础上,其在法律适用上将进一步精准和明确。


注释:


[1]澎湃新闻:“群控外挂软件”大揭秘:年收入过亿,主要为自媒体恶意营销|观察(数据来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368705)


[2]公安部网安局启动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工作_预警通报_广东网信网 (cagd.gov.cn)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XX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粤03民初594号。


[4]参见(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