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倩女幽魂3D》游戏名侵权网易商标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73民终17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神州泰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6层613室。
法定代表人:于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4层。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旋,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层。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律师。
法定代表人:胡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圣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奇点星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18号院7栋01层110。
法定代表人:葛鑫。
一审被告:北京互联时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603。
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律师。
一审被告:长沙飓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B栋806房。
法定代表人:陈遂仲。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神州泰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奇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动景公司)与被上诉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杭州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奇点星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奇点公司)、北京互联时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互联公司)、长沙飓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飓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0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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