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及商评委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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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知行字第2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保玛路33号(33ruedeLaBaume,Paris,France)。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A栋3312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再审申请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代理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思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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