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中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世界贸易中心”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浙02民初781号
二审案号:(2020)浙民终652号
裁判要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商标申请时指定商品/服务类别的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商标检索、申请和行政管理。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判断服务是否类似,该表固然可以作为初步参考,但关键仍在于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结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以及被诉侵权标识的具体使用情况,分析两种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异同,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立足点,作出综合判断。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森控股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台州世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INC.,简称世贸中心协会)
世贸中心协会成立于1969年,总部设在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陆续与国内多个组织、机构或企业签订许可协议,其会员包括北京世贸中心、上海世贸中心等。上述会员经世贸中心协会授权在楼宇内外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等标识和字样。世贸中心协会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商标为第1983918号“”、1985436号“”和第1985438号“”。
东森控股公司作为投资商、东森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台州世贸公司作为运营商,三者共同在台州建造、运营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大楼,在楼宇外立面及内部使用“”“WTC”“TAIZHOUWORLDTRADECENTER”“台州世界贸易中心”“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等标识和字样,并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其中一个在台州”等宣传语。世贸中心协会认为,东森控股公司等三公司使用上述标识,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东森控股公司等三公司并赔偿损失300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宁波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台州世贸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世贸中心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驳回原告世贸中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认为,涉案三个权利商标在第41类“会展”等服务上具有很高知名度,应获得较强力度的保护。台州世贸公司虽然系在不动产服务类别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但与权利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类别相比,两者往往均通过在不动产上标注相关标识的方式进行招商;台州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服务,在宣传中亦称楼盘具有包括会展在内的多项功能,在服务内容上与第41类服务有交叉;两者的服务对象均包括商业地产购买者以及召开大型会议或展览的客户群体。因此,两种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存在较大关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标准,应认定两者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诉行为除构成一审判决认定的不正当竞争外,还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综上,浙江高院二审判决: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世贸中心协会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3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案例。
世界贸易中心协会(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非营利性国际经贸组织,其在世界各地采用特别许可形式授权他人使用的“WTC”“WORLDTRADECENTERS”等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本案被告未经许可,在楼宇名称及招商广告中大量使用与该协会商标、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了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严重侵害了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浙江省法院强化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最终全额支持外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树立了平等保护的良好国际司法形象,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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