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历史因素共存“鹦鹉”商标侵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8)津民终457号
裁判要旨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应以法律和法理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同时,也需要考量相关案件事实形成的特定历史原因和发展的过程及争议的现状,从案件实际出发,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正确划定商标权的权利边界,以实现裁判结果的公平。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原因,导致了在相同商品上同时存在着两个基本相同的注册商标,而商标的权利主体又不同的情况。本案即为此类情况导致的典型案例。
在计划经济时代,生产企业没有出口权,其商品要出口必须通过外贸企业。两企业分别注册基本相同的商标,一个用于商品的国内销售,一个用于生产企业商品的出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商品进出口制度的变革,生产企业获得出口权,与外贸企业之间商标使用的矛盾不断凸显。在此类案件中,两商标均处于有效状态,商标权人分别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应受到保护。但一方制造、销售相同商品投放到市场上,基于两商标在称谓、含义、图形等方面的高度相似性,客观上必然会形成一方借用另一方商誉的搭便车行为,混淆消费者选择与判断,损害另一方的商誉。这就导致商标权权利现状与法律规定之间相互矛盾的特殊现象。
生效判决在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既遵照商标法的原则和精神,又综合考量两商标历史形成原因及使用沿革情况,对商标的权利界限给予了公平划定。该案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在于,商标权利人在使用自身商标的同时,应遵循历史原因和现实状况,合理避让对方商标的权利范围,避免跨越权利界限。法院在进行裁判时,应在尊重历史沿革、依法维护历史形成的权利状态、发挥各自商标效能并兼顾公众利益前提下,实现公平合理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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