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商标案缘何一波三折?
背景介绍:近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的一纸判决,历时7年的江小白商标案终于落下帷幕。该案历经商标异议、商标无效、一审、二审、再审行政诉讼等程序,案情几度出现反转,可谓跌宕起伏,一波三折,引发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邀请专家对“江小白”商标案法律问题、警示意义等进行解读,希望为企业维权提供借鉴和参考。
受访嘉宾
齐爱民 广西民族大学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
崔红 罗思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
问题一: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最高院改判的理由是什么?
齐爱民:本次再审的核心争议在于诉争商标“江小白”商标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已为江津酒厂所有,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一,“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在先权利。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此外,江津酒厂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江小白”商标为其所有,这与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并未冲突,因此作为所谓“代理人”的新蓝图公司未达到本条规定的代江津酒厂进行商标申请的情形,新蓝图公司对新商标进行申请并不存在“在先权利”的障碍。
第二,“江小白”商标在诉争前并未被江津酒厂所使用。江津酒厂并未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在诉争之前已经使用或者提出此商标概念,其所提供的真实性不足的“审计报告”以及与在申请日之后同宝兴玻璃公司签订的“我是江小白瓶”购买合同等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其在先使用商标证据,使用证据的不足也成为江津酒厂败诉的又一重要原因。
简单而言,最高院改判的核心原因在于江津酒厂以非自身已经拥有并且已经使用的商标去申请无效江小白公司已获得授权的商标,且无法提出有效的在先使用商标证据,最高院对于二审的改判是具有其逻辑合理性的。
崔红: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新蓝图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可以归纳为:江津酒厂是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江小白”商标;新蓝图公司是否在与江津酒厂所形成的代理经销关系中知晓江津酒厂所使用的“江小白”商标。
最高院改判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江津酒厂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且涉及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全部使用证据,即江津酒厂与森欧公司的销售合同、产品送货单、审计报告等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且无法相互印证。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的确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但合同中仅授权新蓝图公司销售“几江”牌白酒,且约定产品概念的创意、包装设计、广告语、市场推广方案均由新蓝图公司所有。此外,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同样证明“江小白”名称以及产品设计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而江津酒厂无法证明在此之前,其已经使用“江小白”商标。
问题二:该案的警示意义是什么?
齐爱民:第一,未注册商标必须规范且明确使用。从该案可以看出,江津酒厂对于“江小白”商标的使用已有一定初步规划,在合同、某些邮件往来中曾出现过近似名字,但并未在商品上明确使用“江小白”商标,这些“使用”均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这也是其无效失败的关键原因。
第二,商标保护需要从“超前”和“全面”两方面着手。超前,即商标注册、商标舆情监控都要未雨绸缪,先有商标后有市场。全面,即布局商标保护时需要尽可能覆盖多种商品和服务,同时可以申请例如“小白江、白小江、小白、小江”等防御性商标,用受法律保护的方式来保障合法权益,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第三,司法证据上切勿造假,证据上的矛盾和瑕疵最终会暴露。江津酒厂与森欧公司的销售合同、审计报告、相关不实报道等等真实性不足证据提出,实际上对于法院审理会带来负面作用,以真实性不足的证据博取法院的支持并不能更好地推进诉讼开展,反而极大可能给自己带来犯罪的危险,法院终将查明证据的矛盾与瑕疵,造假最终不能获得好结果。
崔红:该案充分体现了品牌规划与布局的重要性,且对商业主体带来很多启示:一是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当明确各种权利归属,特别是知识产权、品牌的归属,避免争议。尤其是要充分了解各行业的行业习惯、了解合作各方按照行业惯例运作时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的合同签署和权利义务的约定更清晰明了。二是企业应当完整规范地保存商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证据,以便在未来可能的争议中处于有利地位。三是在企业的商务运营中,知识产权要同商业策略保持高度一致,并且知识产权布局要先行。要及时发现、确认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可保护的知识产权,合理地寻求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占据有利地位,保证竞争优势。
新闻快评:保护原创,尊重创新
近日,江小白公司对外发布声明称,最高院再审判决江小白公司胜诉。至此,历时7年之久、备受社会关注的“江小白”案最终尘埃落定。
“江小白”案案情跌宕起伏、险象环生,江小白公司历经商标无效、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最终在再审中实现了逆转,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赢回了“江小白”的商标权。最高院对“江小白”案的判决,是对商标原创者的保护和尊重,释放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创新创造的强烈信号。保护“江小白”们的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驾护航,也是该案判决的应有之义。“江小白”案也警示那些怀揣创业梦的有识之士,创业之初,就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要提前谋划,及早布局,全方位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案情回放
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格尚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酒(利口酒)、酒(饮料)等商品上。2012年12月,诉争商标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原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
2016年5月,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2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17088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下称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现有证据表明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作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据此,北京高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据此,最高院判决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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