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程序中关于交易快照的证据认定
【弁言小序】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被广泛应用到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交易快照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已经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本文从一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出发,分析探讨了交易快照的证据认定标准。
【理念阐述】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购物以其独有的便捷、低价优势改变了公众的消费习惯,淘宝、1688、京东、当当等互联网电商逐渐兴盛,交易快照作为解决买卖双方纠纷或者投诉的重要凭证被广泛应用,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交易快照必须具备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此外,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是,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还对交易快照证据涉及的销售商品提出了公开性的要求。
关于交易快照的“三性”要求
按照电商平台的相关规定,交易快照一般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系交易成功之时系统自动生成并存储在电商的系统平台上,记录了交易当时的所有相关信息,且生成之后买卖双方无法改动,其不具备可检索性,其他买方卖方无法查看。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交易快照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具备真实性。实践中,针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通常区分为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内容上的真实性,虽然这一提法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太准确,但其内涵逐渐被业界所接受。形式上的真实性通常考量的是证据本身,其是否直接来源于原件或者与原件在内容上是否保持一致。内容上的真实性,则通常需要综合多个方面加以考量,并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电子证据被修改的可能性,如电子证据的形成方式、网站的资质、网站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等。通常来讲,交易快照作为由电商平台掌控修改权限的电子数据,电商平台的信誉及其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通常是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关键因素。在电商平台本身不是案件当事人、与案件当事人也无利害关系从而不存在因为某方利益而故意篡改相关内容的动机的情况下,由信誉度较好的网站提供的交易快照通常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是由于交易快照不具备可检索性,如果请求人不属于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其在对交易快照进行取证时通常存在客观困难。
对交易快照进行公证是确认其形式真实性的一种常见方式。在结合网站资质及交易快照形成规范等信息,得出交易快照不被修改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若专利权人认为交易快照信息存在被编辑、修改甚至属于伪造的事实,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当专利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事实,交易快照内容的真实性应当得到认可。
交易快照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具备合法性。交易快照能够成为证据,其取证过程需要满足合法性要求。交易快照存储在电商平台的服务器上,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法通过原始存储介质调取、收集或者固定,其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交易快照,在上述过程中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采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
交易快照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具备关联性。无效程序中关联性和证明力经常被混用。通常情况下,只要交易快照涉及与案件相关的实质性内容,就认为交易快照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关联性。至于该交易快照是否能够证明请求人的观点,则属于证明力的范畴,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关于交易快照的公开性要求
交易快照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时,还要求其涉及的销售商品具备公开性,即满足专利法中现有技术定义中的“申请日以前为公众所知”的要求,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第二部分第三章规定,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首先,关于交易快照涉及的销售商品的公开性。如前文提到的,交易快照作为买卖双方的凭证,形成于交易双方之间,仅供买卖双方查看,其他人看不到具体交易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涉及的销售商品不符合“为公众所知”的要求。事实上,交易快照中记录的真实交易行为属于销售行为,这种行为导致有关产品或者技术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能够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其次,关于交易快照涉及的销售商品的公开时间。交易快照作为一张“照片”,记录了交易成功时产品的相关信息如产品相关结构文字描述、图片等,因此,交易快照中记录的交易形成时间可以作为交易快照涉及的销售商品的公开时间,只要其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即可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再者,关于交易快照的公开内容。实践中有两种情形:一是将交易快照本身显示的技术内容作为现有技术,二是将交易快照仅作为证明在先销售的时间,结合产品实物共同说明现有技术的内容。第一种情形相对简单,第二种情形可能需要进一步确定产品实物与交易快照之间的对应关系。
【案例演绎】
某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一份公证书,其中涉及京东订单和1688网站订单,所述1688网站订单是订单快照,显示交易时间为2018年06月15日。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从卖家端口进入的,无法确定卖家端是否可以修改,而且普通公众无法查看。
关于1688网站订单交易快照的真实性。请求人对其提供的交易快照进行了公证,通过卖家账号登录1688网站,对订单号为“161804108846637859”的交易快照进行了证据保全。1688网站作为大型国内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其管理和运行具有规范性和严格性,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1688网站会通过交易快照的形式将成交当时的商品信息记录下来,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该凭证系处理交易纠纷或投诉的依据,交易快照的内容系交易成功之时系统自动生成,记录了交易当时的所有相关信息,且生成之后买卖双方无法改动,网站自身亦没有动机随意更改其内容。专利权人虽然质疑上述交易请求人作为卖方属于利害相关人,交易快照也可能存在修改,但是并未提供反证或充分的反驳理由予以证明。因此,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合议组认可证据中相关订单交易快照的真实性。
关于1688网站订单交易快照涉及的销售商品的公开性,1688网站是用于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其中买卖双方均可通过其账号登录并查看其交易的订单和交易快照。虽然证据涉及的1688交易快照是通过卖家账户登录查看的,但该订单交易快照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能够证明该商品已在1688网站公开销售,且专利权人亦未提供反证或充分的理由表明该交易快照涉及的买卖双方之间存在诸如保密交易协议之类的约定,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能够推定该交易快照涉及的商品已在1688网站上公开销售,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合议组对于该交易快照涉及的商品的公开日期为2018年06月15日予以确认。
综上,上述1688网站交易快照涉及的商品已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该交易快照涉及的产品快照页面公开的商品信息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能够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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