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提出商业秘密保护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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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对商业秘密给出了通用定义,并解释商业秘密不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赋予所有人独占权的特征)。该法令将商业 秘密定义为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的信息:(i)该信息必不是众所周知的(即使在专业领域);(ii)该信息必须具有商业价值;以及(iii)该信息有着使其处于保密或机密状态的合理措施。
尽管商业秘密不是知识产权,但商业秘密规则为商业秘密提供了免于被盗用的保护。上述草案将商业秘密盗用界定为非法获取(即未经商业秘密持有人同意并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使用和披露(即由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人使用和披露;由雇员或被许可方违反保密或限制使用商业秘密义务进行使用和披露;以及他人知道或应知获取的商业秘密来自前两种情况而使用和披露的)。
此外,该法令拟定了商业秘密被盗用情况下的措施、程序和补救方法,特别是引入了两年追诉时效、民事诉讼期间和之后的保密措施、临时和预防措施、禁令和矫正措施、损害赔偿以及作为一种救济公布司法判决。
最后,该法令还包含确保均衡、防止滥用和贸易壁垒的规定(如对提出无理主张的恶意申请者进行制裁;诉讼时效等)。此外,法令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引入了民事制裁
该法令将递交给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按照通常的立法程序进行审批。如果法令被批准,它可能会在2014年底生效。(编译自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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