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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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
【基本案情】
外国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491586.1、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以提升用户体验度为核心研发目标的GUI(图形用户界面)人机交互技术领域,由于基础技术手段较为成熟,其创造性往往体现在由应用场景、操控对象、操作手段组合形成的整体对交互体验的影响。如果人机交互技术方案中的若干技术特征相互依存并具有协同作用,能够依赖整体实现某一功能并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在创造性评价中应当考虑该协同作用。本案虽然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公开了拖拽移动对象的视觉显示方式,但并未公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采用的依序连贯执行基于定向接触将卡标识为被选择、第二方向上将所选择的卡解散以关闭应用程序等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国际知名跨国公司间的通信领域知识产权争议。裁判体现了对发明创造技术贡献的客观公允评价,彰显人民法院平等保护、激励创新的司法理念和着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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