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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发布侵犯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3-04-27 来源:上海检察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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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检察院典型案例一


邓某甲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特点


本案系全国首例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案,也是本市首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企业合规的案件。绿色食品商标是证明食品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标志,表示食品的某一特定品质,系1992年核准注册的我国第一例证明商标,权利人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现代生产和流通中的作用日益被人们重视,假冒绿色食品等证明商标不仅损害了商标品牌声誉,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2021年12月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邓某甲、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邓某乙等人,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他人制作绿色食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并贴附在“青浦白鹤葲红草莓”包装上,后销售他人。经查,销售金额逾人民币22万余元。


2023年3月14日,上述两家涉案单位企业合规考察经第三方组织验收通过。鉴于邓某甲等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经公开听证,同月28日,徐汇区检察院依法对邓某甲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验做法


检察机关对本案依法作出定罪不起诉的决定,对邓某甲等人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告诫邓某甲等人在今后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恪守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合规意识,切实履行诚信经营义务,对相关侵权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与此同时,对于涉案企业依法适用企业合规,同步启动“第三方组织+异地协作+跟踪回复”机制,举办“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依法保护”系列活动,并与外省市检察院会签《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与区市场监管局会签《加强企业合规共认行刑衔接实施意见》,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全市首个《农产品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规范一行”,以绿色合规推动绿色生活共享、食品安全共治、城市发展共建。


徐汇区检察院典型案例二


夏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件特点


本案权利人系注册于卢森堡大公国的门窗领域全球知名企业,案件自受理之初即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坚持平等保护境内外权利主体的司法理念,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案件判决后,卢森堡大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寄发感谢信,对检察机关办案专业能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表示由衷感谢。


简要案情


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系一家研发、生产、设计各类幕墙、门、窗及其相关机械设备、配件的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将“ALU-K”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向我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2012年,被告人夏某以其实控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阿鲁克公司签署销售推广协议,代理销售推广阿鲁克公司产品,约定夏某不得申请注册、或使用“ALU-K”相同或近似商标。2013年至2014年间,夏某未经阿鲁克公司许可,向他人销售标注有“ALU-K”及“ALUK”标识的门窗配件产品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门窗配件产品系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7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经验做法


本案中,检察机关获得侵权线索后,依托与区公安、法院、市场监管局共同搭建的“四方协作”信息化平台,迅速移送犯罪线索,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筑牢证据根基,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对被告人的释法说理,促使其从拒不认罪转变为真诚认罪悔罪,并最终退赔人民币100余万元,在使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促使案结事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也有效维护我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长宁区检察院典型案例


洪某某等58人“迪拜港”系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特点


伴随网络直播电商兴起,“直播带货”“粉丝引流”逐渐成为网络售假犯罪新手段,相较传统网店售假,直播售假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难度更高,直播引流形成的聚集效应对品牌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更大,严重扰乱互联网商业的正当经营环境。本案犯罪分子借助直播带货平台,利用主播间互相“引流”的方式,在同一时间段内大量销售众多假冒国际奢侈品牌的假冒产品,销售金额高达上千万元,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简要案情


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组建名为“迪拜港”的犯罪团伙,设立主播部、客服部、仓管部、美工部等部门并招募相关工作人员。2019年5月起至2020年8月,洪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唐某等人处低价购进假冒“LV”“DIOR”“CHANEL”等注册商标的包袋、墨镜、饰品及手表等商品,借助淘宝电商平台,通过“迪拜港大叔”等直播账户,采取“引流”客户、粉丝维护等方式保持直播间热度,伙同他人进行大量、公开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上千万元。


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洪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700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的部分被告人,依法宣告不起诉。


经验做法


一是精准把握直播引流犯罪本质,全链条打击共同侵权犯罪。本案销假犯罪呈现职业化、规模化、公司化特征,团伙人员众多、分工细致且层级明确。检察机关对团伙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发挥作用的人员依法认定主犯从严惩处,加大财产型处罚力度,其中主犯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700万元。同时对其余参与程度较低,仅赚取工资不参与分赃的人员依法认定从犯,实现罚当其罪。对情节较轻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认罪悔罪的部分被告人依法宣告不起诉,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是将追赃挽损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体现修复性司法理念,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将追赃挽损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督促落实全案人员退赃退赔工作,促进犯罪分子认罪伏法,结合财产刑的执行进一步遏制其再犯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最大化修复受损法益,弥补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损失。


普陀区检察院典型案例


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特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规避著作权人技术措施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回应了数字时代著作权全面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当前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多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会专门研发安全防护程序,配备专用加密工具(又称“加密狗”),将安全防护程序嵌入被保护的软件,或将二者绑定使用。本案中犯罪行为人就是采用销售盗版加密狗、维修软件的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对此,检察机关深入研判著作权保护新样态,用好法律新规定,通过司法办案形成正确的社会引导,满足数字经济保护新需求。


简要案情


飞某公司系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其为保护设备维修软件等著作权及计算机系统安全,开发了安全防护程序及“加密狗”工具。使用人必须使用飞某公司授权发放的“加密狗”,通过安全防护程序身份认证,才能浏览使用被隐藏、限制的软件功能及加密文件。2020年起,刘某某未经飞某公司许可,从网上购得盗版“加密狗”(上游犯罪追诉中),并利用电商平台向他人销售提供。经鉴定,盗版“加密狗”能够避开安全防护程序,获得受保护软件、文件的浏览使用权限。此外,刘某某未经许可,通过分享网盘链接等方式向他人销售飞某公司维修软件等作品。至案发,刘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2023年1月,普陀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经验做法


一是准确认定涉案“加密狗”性质,依法适用刑法关于保护权利人技术措施的新规定。刘某某向他人销售提供用于避开技术措施的盗版“加密狗”,引发下游侵权犯罪,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对此,检察机关依法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规避著作权人技术措施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检察监督履职,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刘某某除直接销售“加密狗”外,还通过分享网盘链接等形式,向公众传播飞某公司维修软件等作品,牟取不法利益。对此,检察机关依法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补充完善证据链,最终追加认定了该节事实,并依法适用侵犯著作权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条款,通过有力的检察履职全方位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宝山区检察院典型案例


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系列案


案件特点


不同于在商品上直接附着商标标识的传统假冒行为,本案侵权行为是一种在手机主板软件中使用假冒商标的新型犯罪手法。侵权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在手机主板内灌注隐藏品牌标识的软件,手机开机后输入特定指令,手机屏幕上就会显示假冒的商标标识。本案组织结构复杂,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上亿元,社会危害严重。


简要案情


2018年1月起,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成立维某某公司,并伙同被告人蒋某等多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接受他人订单,并组织生产假冒“itel”“TECNO”手机。其中被告人、主板生产商王某等人在无授权情况下,由代工生产假冒该品牌手机主板板材后,为主板灌注隐藏“itel”“TECNO”商标标识的操作软件,销售给维某某公司用于生产冒牌手机。截至案发,共计制售假冒“itel”“TECNO”手机450余万部,非法经营额达1.1亿余元。公安机关当场查获“itel”“TECNO”注册商标的手机6万余台、标签4.7万余个、手机配件若干。


2022年6月起,宝山区检察院就相关案件先后提起公诉。后吴某某等人分别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验做法


一是全面审查新型侵权方式,准确认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从主板性质和功能、行为手段和结果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开关机动画中的标识亦表明手机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认定在手机主板中灌注隐藏涉案品牌标识的软件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权利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也严重影响权利公司的声誉及消费者权益,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二是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准确认定犯罪金额。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同时,通过上下游订单细节比对和对被告人的讯问相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对涉案上亿元销售金额的认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是深挖犯罪线索,实现对侵权产业全链条打击。针对本案庞大的制假产业链,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尚未追责的上下游关联犯罪,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已经涉嫌犯罪的同案犯,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建议。对制假团伙在不同环节发挥不同作用的员工,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凸显检察机关依法全面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力度。


松江区检察院典型案例


李某某等10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特点


本案是一起因复制游戏软件引发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系最高检、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系列案件之一。该案涉案人数众多,内部分工明确,上下家的沟通、产品销售等侵权行为均通过互联网实施,游戏烧录地、芯片销售地、组装生产地、网络销售地、仓储地均不在一处,各环节深度分散隐匿,跨区域特性显著,司法办案面临较大挑战。


简要案情


日本任天堂株式会社依法享有“SUPER MARIO BROS.”“CLU CLU LAND、BALLOON FIGHT”“ICE CLIMBER”等游戏的著作权。


2017年起,被告人李某某招聘员工从他人处采购含有上述游戏的游戏机在网络平台加价销售。2019年起,李某某购买游戏机生产线,从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处采购复制好上述游戏的游戏机主板及其他组件进行加工组装后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协助李某某在网络平台共计销售游戏机9万余台,销售金额人民币1200余万元。经鉴定,被扣押的多种型号游戏机内均包含未经日本任天堂株式会社授权许可的游戏软件,侵犯了著作权。


2022年2月至4月,松江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某等10名被告人分案提起公诉。后法院分别判处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至10万元不等。


经验做法


一是深挖上游犯罪,实现互联网著作权犯罪全链条打击和源头治理。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继续深挖线索,成功将幕后组织者、实施侵权游戏复制的两名上游人员追捕到案,实现了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全链条打击。


二是强化证据链固定,精准把握著作权相关罪名边界及行为定性。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提取电子数据,及时固定第一手客观证据。通过梳理多名被告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确认主观明知,应系共同犯罪,最终一并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三是审慎认定犯罪数额,严格区分侵权作品价值与作品载体的价值。本案中侵权软件作品与其载体游戏机一同流入市场,游戏机内还装有其他非侵权游戏软件作品,正版软件和侵权软件混同销售,侵权情形复杂难辨,且游戏机流入市场后产生的利润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侵权软件产生的商业价值。对此,检察机关以含有侵权游戏的游戏机件数认定,真实反映侵权作品流入市场对法益造成的实际侵害程度,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