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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同人作品第一案”二审改判侵权;OPPO成功在欧洲撤销诺基亚5件专利

日期:2023-05-19 来源: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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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9


资讯速览:


1.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二审改判侵权


2.OPPO成功在欧洲撤销诺基亚5件专利


3.腾讯免费开放四件无障碍技术专利


4.吉利德在与美国政府艾滋病毒药物专利诉讼中获胜


5.两机床行业头部企业商业秘密纠纷案


6.隆基绿能与韩华达成专利交叉许可


7.深圳科曼推翻深圳迈瑞向德国法院申请的初步禁令


8.“魔芋爽”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01 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二审改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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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2015年,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名称、故事背景均来源于其《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该小说由杨治以笔名“江南”发表,并由北京两公司出版发行,在中国大陆地区大量销售。查良镛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遂将上述侵权人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区法院”),索赔共计520万元。


2018年8月,天河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治等未侵犯查良镛的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期间,查良镛去世,其遗产执行人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二审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虽与金庸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和背景都体现了金庸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二审法院在未改变判决赔偿额的基础上认定杨治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出版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出版、发行,构成帮助侵权。


未判决停止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揭示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二审法院在认定杨治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基础上,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四被侵权作品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并没有判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同人二次创作作品怎样不侵权


同人作品不是法律上的概念,通俗而言是指利用原有的小说、漫画、动画、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的作品。在同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通常容易对原作者构成侵权。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规避:


1.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二次创作作品构成侵权的实质是在未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了复制、改编等行为。若获得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则不会产生后续的一系列侵权纠纷。但是,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二创作者往往难以取得授权。


2.合理使用抗辩。《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即为二创作品通常可以使用的合理使用的抗辩。同人二次创作作品或多或少会利用原作品中的内容,但要控制好利用的“度”,否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则会侵犯原作品作者的改编权。


3.对超出保护期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不会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权、改编权等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电影《大话西游》、《西游降魔篇》均为《西游记》的同人二创作品。该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吴承恩已于1583年去世,距今远超50年。因此,对于超出50年保护期限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可避免侵权风险。



02 OPPO成功在欧洲撤销诺基亚5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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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OPPO和诺基亚在欧洲的专利战有了新进展。欧洲专利注册网(European Patent Register)公开信息显示,截止到5月12日,OPPO针对诺基亚提起的10件专利异议案件中的8件已有结果:诺基亚5件专利被撤销,3件专利经修改后被维持。


2021年7月,诺基亚向OPPO发起全球专利战。去年11月,OPPO向欧洲专利局(EPO)对诺基亚的10件专利提出异议申请。


在欧洲专利授权后的9个月内,任何人可提出异议撤销该专利。若异议撤销成功,则在所有指定国均无效。针对异议部的决定可以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将延缓决定的生效。


被撤销的5件专利


5件专利被撤销的理由包括:缺乏创造性、修改超范围、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和不清楚。


EPO通常通过“问题—解决方法”的方式判断创造性,根据欧洲专利审查指南,该方法的步骤为:(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3)从上述两步出发,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是显而易见的。专利号为EP3395029,名称为“用于根据SDU分段进行PDU格式化的方法、装置和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专利经口审,被EPO以缺乏创造性为由撤销。


如果申请文件的修改包含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的主题(subject-matter),那么修改是不能被允许的。专利号为EP3092836,名称为“为机器类型的通信提供触发报告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为EP3298744,名称为“加强数据传输”和EP3167669“为服务引入灵活支持的装置和方法”三件专利因修改超范围而被EPO撤销。


欧洲专利要求权利要求书应确定请求保护的内容。权利要求书应清楚、简明,并以说明书为基础。专利号为EP3162137,名称为“近距离服务的无线电资源分配”的专利被EPO以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清楚为由撤销。


修改后维持有效的3件专利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如果异议部认为,考虑到专利所有人在异议程序中所作的修改,专利及其所涉及的发明符合本公约的要求的,应决定维持修改后的专利。”


专利号为EP3537635,名称为“前导语序列分配”的专利的异议程序期间,诺基亚向EPO提交了8套辅请求以修改其原专利权利要求。最后欧专局认为诺基亚的修改已经超出了原专利权保护范围,而作出撤销该专利的决定。OPPO同样就专利号为CN200880119475.5


的该专利中国同族专利提出了无效申请,去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6-18无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维持有效。


专利号为EP3251300,名称为“用于执行无线电资源管理测量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为EP3651442,名称为“一种向用户提供信息的装置和方法”的两件专利同样被EPO认定为在修改后的文本的基础上有效。


尚未作出决定的2件专利


专利号为EP2087626、EP3716560的两项专利的口审时间分别为2023年7月5日和2023年10月6日。诺基亚是否能保住这两件专利,我们会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03 腾讯免费开放四件无障碍技术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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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第12个“全球无障碍宣传日”,腾讯向社会免费开放四件“触觉反馈”无障碍技术专利,通过专利开放许可方式,以更低的使用门槛和更可靠的知识产权保障,推动前沿技术在无障碍领域更广泛落地。


“触觉反馈”技术是指通过力度、振动等皮肤感觉反馈传递信息的技术。目前,这一技术已在智能手机、智能汽车、智能手表、平板、VR/AR等行业广泛应用。此次腾讯开放的触觉反馈技术专利由腾讯游戏MTGPA(终端技术优化项目)团队研发,最初应用于《和平精英》游戏,为游戏角色等200多个特定场景提供振动特效。


目前,触觉反馈技术已在腾讯地图、腾讯搜狗输入法等产品的无障碍场景落地。腾讯地图推出简单直观的振动提醒功能,帮助视障用户快速确认方向及到站信息。腾讯搜狗输入法将触觉反馈与键盘上的锚点字符(如S、G、K等字母键)结合,增加特殊振动效果,方便视障用户在嘈杂环境输入时,不完全依赖语音读屏,也能快速识别所触摸字符内容。


据统计,中国有1700万视障者、2300万听障者、7000万读写障碍者,以及1.5亿65周岁以上老年人。触觉反馈技术不仅可应用于视障用户无障碍场景,在复健器械、教育无障碍等更多领域同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行业多方参与该技术的应用创新,将有望服务更庞大的障碍群体。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专利法》在2020年修改时,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这一制度。专利开放许可是指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自愿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明确许可使用费,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在专利开放许可期内,任何人可以按照该专利开放许可的条件实施专利技术成果。2022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地对这一制度进行试点。



04 吉利德在与美国政府艾滋病毒药物专利诉讼中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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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特拉华州联邦法院陪审团审理了美国政府对吉利德科学公司(下称“吉利德”)提出的艾滋病毒药物专利侵权指控,并最终认定吉利德不侵权。


吉利德是一家美国大型生物医药公司,其研究的重点领域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艾滋病、肝脏疾病等。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分别于2012年、2019年批准吉利德将特鲁瓦达、德斯科维应用于艾滋病毒预防。2019年,美国政府起诉吉利德,称该公司销售的上述药物从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的专利中获得了超过10亿美元的利润,而该专利本应属于美国政府。


陪审员经审理认为,美国政府对于涉案专利的主张是无效的,因为其申请专利时,使用特鲁瓦达预防艾滋病毒的概念是众所周知的。即美国政府主张的专利因不具有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05 两机床行业头部企业商业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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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递


5月15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世纪”)发布公告,公示了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创世纪”)、田某与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精雕”)技术秘密纠纷进展。


创世纪的前身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专注于消费电子领域精密模具及精密机构件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北京精雕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专注于精密数控机床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主营产品为精雕数控加工中心。两家企业均为我国机床行业的头部企业。


2019年11月,北京精雕以侵犯技术秘密为由将深圳创世纪、田某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计索赔3.82亿元。北京精雕诉称,深圳创世纪使用了其技术秘密仿制产品并出售,且将其技术秘密申请专利,侵害了其技术秘密。本案中涉及的专利共有29项。


商业秘密和专利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而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而专利具有公开性。对于如何保护技术,商业秘密和专利权保护往往是企业可以选择的两条不同路径。专利权具有期限限制,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该项技术不再受法律保护;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不被泄露或由权利人自行公开,可以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过往案件


2017年2月,本案涉及的自然人田某从北京精雕离职,离职前从公司数据库中下载、保存了大量技术文件。后以某项目副总经理的身份加入深圳创世纪工作,使用其窃取的北京精雕某型号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方案,设计、生产出型号为B-600A-B设备并出售。


2018年6月,北京精雕向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报案,称原职工田某非法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9年1月,门头沟检察院以田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田某批准逮捕,并于同年7月提起公诉。门头沟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截至目前,田某已刑满释放。



06 隆基绿能与韩华达成专利交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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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隆基绿能”)发布了一则专利侵权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称,其与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下称“韩华”)正式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双方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合法使用相关专利技术,并承诺撤销双方之间(包括关联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诉讼及专利无效程序。这意味着,双方在全球范围内不再存在任何专利纠纷。


隆基绿能是一家太阳能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2012年A股上市。拥有构建单晶硅片、电池组件、工商业分布式解决方案、地面光伏系统解决方案、氢能装备等业务板块,2021年成为全球市值第一的光伏企业。韩华属于韩华集团,总部位于韩国首尔。韩华集团拥有制造与建设、金融、服务与休闲三大事业领域。


双方的专利纠纷起源于2019年3月起,韩华及相关子公司认为隆基绿能及其子公司销售的部分商品侵犯了韩华的专利权,先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法国巴黎法院、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中国光伏行业拥有全球最完整的产业供应链优势,因此,被视为威胁目标。近年来,该行业的专利纠纷时有发生。隆基绿能作为光伏行业的龙头公司,通过自主研发,获得了大量专利授权。这样一家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专利战再正常不过。通过四年时间就与同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韩华以达成交叉许可协议的方式结束了全球的专利纠纷,想必来之不易。



07 两深圳企业在德诉讼禁令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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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据德媒报道,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下称“地区法院”)在经过第二轮审理后,认定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科曼”)没有侵犯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迈瑞”)的专利权,并撤回了此前对深圳科曼作出的禁令。


去年11月,深圳迈瑞在杜塞尔多夫的Medica交易会上指控深圳科曼展出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向地区法院寻求禁令,地区法院下发了初步禁令,禁止深圳科曼在德国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要求该公司支付侵权物品的费用。


两企业在中国的十年专利纷争


2014年4月,深圳迈瑞以深圳科曼侵犯其名为“流量传感器及流量传感器安装组件“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向深圳中院起诉。2015年8月,一审在该专利部分权利要求有效的基础上,判科曼侵权;同年8月,科曼不服并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同时针对第一次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8月,北京知产法院撤销了国知局做出的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的决定,并认定专利全部无效,二审予以维持。


2018年1月,深圳科曼向柳州市中级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深圳迈瑞8件专利侵权,主要涉及呼吸机产品和监护仪产品,共计索赔4000万元。其中,专利号为ZL201110409284.6,名称为“便携式体征监护仪”的专利,部分权利要求无效;专利号ZL201721769649.5,名称为“血氧探头”的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有效。



08 “魔芋爽”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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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辣条龙头企业“魔芋爽”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卫龙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的“魔芋爽”(简称诉争商标)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由,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卫龙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魔芋+爽”的文字组合具有固有显著性;且诉争商标被使用在销量巨大的产品上,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魔芋爽”文字组成,指定使用在“魔芋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魔芋。此外,“魔芋爽”使用在卫龙公司的一款零食上,该商标在使用中,通常与“卫龙”系列商标共同组合使用,相关公众易将卫龙作为其“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魔芋爽”经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北京知产法院驳回了卫龙公司的起诉。卫龙公司已提起上诉。


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可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特性。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才可以获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可以是先天就具有的,即固有显著性;也可以是通过长期使用而后天获得的,即获得显著性。认定商标显著性需要结合相关公众和商品/服务类别进行整体认定,并要考虑公共利益。


商标同商品本身的联系越密切,显著性越弱。本案中,商标“魔芋爽”和商品“魔芋”的联系较为密切,所以其固有显著性较弱。此外,卫龙公司还主张,其将涉案商标在商品上大量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而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支持这一主张的证据不足。卫龙公司在二审中能否拿出更多证据推翻这一判决,我们将持续关注。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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