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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津药药业孙公司涉嫌垄断被罚2988万;腾讯诉两游戏中介获赔

日期:2023-03-3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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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1

资讯速览:


1.罚款2988万!津药药业控股孙公司涉嫌垄断

2.腾讯诉租号平台、代练平台不正当竞争获赔

3.三星vs LG,开启对中国企业的专利维权

4.华大 VS Illumina基因测序仪专利战

5.玩具制造商被诉侵犯威士忌品牌“杰克·丹尼”商标权案

6.“五季”广告用语著作权纠纷案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解案

8.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中的“私人非商业性使用”

9.最高法知产法庭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摘要



01 罚款2988万!津药药业孙公司涉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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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5日,津药药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则公告,称其控股孙公司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科技”)于前一日收到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反垄听告【2023】3220190101519号)。《告知书》内容显示,医药科技在销售氟尿嘧啶注射液时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此,上海市监局拟责令医药科技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医药科技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29,884,312.48元。


两周前,2023年3月15日,津药药业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耀药业)因滥用在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卡莫司汀注射液,被天津市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约2772万元。


一年前,2021年4月28日,津药药业因“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进行划分,并变更、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被天津市监局开出合计4402.26万元的罚单。


《反垄断法》相关法律条款:

(最新《反垄断法》以于2022年8月1日生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市监局的上述处罚决定均依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作出,以下法条均为修改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02 腾讯诉租号平台、代练平台不正当竞争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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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对两家涉嫌对其开发运营的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中介服务平台展开诉讼。在两起诉讼中,腾讯公司均告胜利。


腾讯诉租号平台案基本案情


四川众聚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众聚云购公司”)在其运营的租号网平台上提供游戏账号出租的中介服务,以设置专区、标示出租信息等方式,大规模、高频率、集中地为其用户出租自身游戏帐号和租用他人游戏帐号提供中介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取利益。


《英雄联盟》《王者荣耀》《穿越火线》等涉案游戏均为腾讯公司开发运营。腾讯公司认为众聚云购公司的上述提供租号中介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众聚云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刊道歉;赔偿腾讯公司损失150万元。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腾讯诉网游代练平台案基本案情


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笙公司”)是一家提供网游代练服务的公司。涉案游戏仍旧是一直火热的《王者荣耀》。


业内人士介绍,《王者荣耀》中设置有公平匹配机制,根据账号的游戏行为数据,分析玩家竞技水平等级,帮助用户匹配竞技水平相当的对手组成游戏队伍或进行游戏对战,使得水平相近的用户能有效参与游戏,以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保障公平的竞技环境。此外,《王者荣耀》还根据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的相关要求采用实名制并配备“防沉迷”机制。


腾讯公司认为,北笙公司商业化、规模化地宣传并组织游戏代练交易的行为,破坏了游戏公平竞技匹配机制及游戏平衡,损害游戏消费者的游戏体验和合法利益。另外,北笙公司的行为还导致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机制。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经审理认定北笙公司提供网游代练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98.5万元。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两起案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两起案件被告方具体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有所差异,但两案具有诸多相似之处。


(1)法院判决依据相同


法院在认定两案被告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都没有直接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举的七条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的裁判。租号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和网游代练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相应服务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2)两案均与未成年人“防沉迷”有关


腾讯公司在涉案游戏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用户不得将帐号出租、转让或售卖给非初始申请注册人,并通过实名认证机制来运行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


两案的被告方均大规模实施了违反游戏协议的行为,并通过这一行为绕过对未成年人“防沉迷”的规定。不仅破坏了腾讯公司对游戏系统用户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对游戏的后续优化造成困难,也降低了正常用户的游戏体验,更有甚者漠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相关权利。



03 三星& LG,开启对中国企业的专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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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韩企业纷纷加紧对中国企业的专利执法活动,尤其是在锂电池和液晶显示领域。三星和LG的相关公司,对中国液晶显示上游材料企业,以及锂电池正极材料的专利维权信息,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LG化学-锂电池正极材料专利


3月16日,韩国LG化学传出消息,提议将其高镍正极材料专利授权给中国正极材料供应商。去年3月,LG化学向韩国私立研究型大学汉阳大学购买了40多项与高镍正极材料有关的专利,成为世界第一家镍钴锰(NCM)正极材料生产商。该正极材料是一种高镍三元锂电池材料,其最大优势是比能量高,能够为车辆提供更充足的电量。


LG化学方表示,愿意通过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商业模式,向全球电池材料供应商提供其专利组合。这可能意味着,LG化学可能会对任何第三方侵权者采取法律行动。


锂电池正极材料一直都是专利许可费的重点,随着磷酸铁锂基础专利绝大部分都到期,磷酸铁锂可能会迎来一个新的应用高潮。


相比之下,LG化学此次提到的NCM正极材料,国外已经有多家基础专利权人在主张收费,像近两年,比利时优美科一直在向中国三元正极材料前两大供应商,容百科技和当升科技,寻求许可,并提出了诉讼。


三星公司-液晶显示上游材料专利


3月22日,三星公司的一件专利号为ZL201510428568.8,名为“有机发光器件”的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了口审听证。从这件专利的内容来看,无效请求人为一自然人,其背后很可能是涉及上游液晶材料的企业。


三星公司在中国发起的专利维权远不止液晶材料。根据国知局发布的口审公告,三星对西电捷通的WAPI核心专利也发起了无效挑战。专利号为02139508X,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无效口审已于3月21-22日举行;专利号为2004100062038,名称为“用于无线网络的鉴别与保密方法”的无效口审将于下个月10日举行。我们会持续关注相关动态。



04 华大 VS Illumina基因测序仪专利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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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JUVE Patent报道了Illumina与华大基因及其关联公司华大智造专利纠纷的最新进展,欧洲专利局(EPO)申诉委员会作出有利于华大基因的裁定。


欧盟上诉委员会的的裁定撤销了Illumina的一项专利。该专利的专利号为EP3002289,名称为“用于多核苷酸测序的修饰核苷酸”。上诉委员会作出这一裁定的原因是Illumina增加了权利要求。根据欧洲相关法律,字面权利要求解释不能通过引用描述来修改。因此EPO认为Illumina的两项从属权利请求(分别包含对权利要求的修正和删除)不可被接受。


案件缘起


2019年3月起,Illumina开始在多国对华大智造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范围覆盖美国、英国、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瑞士等诸多国家和地区。主要涉及5件与基因测序有关专利:


·用于多核苷酸测序的修饰核苷酸EP1530578;


·用于多核苷酸测序的修饰核苷酸EP3002289;


·修饰核苷酸EP3587433;


·改进的核苷酸检测方法EP1828412;


·染料化合物及其标记缀合物的用途EP2021415。


截至2021年9月10日,Illumina在17个国家或地区对华大智造发起了30余起诉讼。


同时,华大制造也对Illumina发起大规模反诉。华大智造在美国起诉Illumina侵犯其9222132号、9944984号美国专利,这两项专利为华大制造的专有核心测序技术。此外,华大智造还在诸多国家和地区对Illumina发起了专利无效挑战。2021年1月,华大智造在美国加州北区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称Illumina违反联邦反垄断法和加州不正当竞争法,利用“欺诈行为”获得并强制实施三件测序专利,从而阻止原告的CoolMPS测序技术进入美国市场。


关键裁定


2020年2月,英国高等法院认定华大智造对Illumina 的4件专利构成侵权,“改进的核苷酸检测方法EP1828412”专利被无效。


2021年7月,法国巴黎司法法院驳回了Illumina与华大智造全球争端中提出的初步禁令请求。


2022年5月,美国特拉华州法院认定Illumina的DNA测序系统构成对华大智造两项专利的侵权,须定向赔偿3.338亿美元。随后,双方依此在美国达成和解。


华大和Illumina的专利战可谓反转连连,英国上诉法院的此次裁定又给华大一方增添了一枚筹码。至于这枚筹码能给华大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将持续关注。



05 玩具制造商被诉侵犯威士忌品牌“杰克·丹尼”商标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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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有趣的商标侵权案件。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大名鼎鼎的威士忌品牌“杰克·丹尼”。


被诉侵权人为一家玩具制造商Bad spanels,该公司生产了一种狗狗玩具,玩具的外形与杰克·丹尼经典威士忌酒瓶相似,标签及广告也模仿了杰克·丹尼,但内容确是“The Old No.2”、“43%的便便”和“100%的臭”。


杰克·丹尼对此感到十分恼火,立即展开了维权行动,将Bad spanels诉至法院。这起诉讼起源于2014年,当时杰克·丹尼试图迫使VIP(Bad Spaniels的制造商)从市场上撤下所有Bad Spaniels的玩具。VIP依据恶搞下的言论自由,要求法官判决其未侵犯杰克·丹尼的商标权。


双方观点


杰克·丹尼一方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就是对言论自由的一种限制,Bad spanels使用杰克·丹尼品牌的商誉会让人对该品牌所代表的东西感到困惑。


Bad Spaniels的创造者VIP 则提出了滑稽模仿的抗辩,认为他们有权利恶搞杰克·丹尼。Bad Spaniels的代理人表示,艺术家们不应该为了行使他们的言论自由权而面临昂贵而耗时的诉讼。


法官各抒己见


在庭审中,法官们各抒己见。大法官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认为,Bad Spanels不应该获得使用威士忌制造商的商标的许可。而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表示,她对是否废除罗杰斯案持犹豫态度(罗杰斯案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商标艺术表达使用的判例框架)。尼尔·戈萨奇(Neil Gorsuch)大法官则建议将此案发回下级法院审理,这一选择将迫使联邦法官根据混淆可能性测试来审查此案。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法官认为,一个理智的人不会认为杰克丹·尼尔批准了Bad Spaniels使用杰克·丹尼的商标,因此他认为玩具制造商的言论不应该受到保护。


什么是滑稽模仿?


美国商标法中,滑稽模仿是指以幽默、滑稽和讽刺的方式,刻意模仿他人的现有商标,进而形成自己的商标。由于商标保护的目的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避免消费者混淆,成功的滑稽模仿能够达到上述目的,因而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在实践中,成功的滑稽模仿并不多见。本案中,玩具制造商Bad Spaniels在其制造的玩具上滑稽模仿了杰克·丹尼威士忌品牌,虽二者的产品种类相距甚远,但是否会如杰克·丹尼所说,会对消费者造成困惑因而构成商标侵权呢?我们等待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06 “五季”广告用语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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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审结一起因模仿、抄袭他人广告落地页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侵权人被判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南京慧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慧和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主要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等。慧和公司于2020年开始针对其产品对外使用“第五个季节The Fifth Season”广告语,进行了大量推广。


随着知名度的提升,慧和公司发现有一家名为无锡五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五季公司”)的企业(成立于2021年2月,主要经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不仅使用“五季”作为企业字号,还涉嫌模仿其投放的广告落地页,并将“五季 The Fifth Season”用于自身广告宣传。


慧和公司遂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五季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00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五季公司立即停止一系列侵权行为,更改其企业字号,并向慧和公司赔偿100万元。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知识产权如何保护广告创意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慧和公司通过品牌打造和广告宣传,使得“第五个季节The Fifth Season”的广告语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之后,五季公司成立,其与慧和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五季公司使用“五季”作为其商号,并模仿慧和公司广告落地页,将“五季 The Fifth Season”作为其广告语。综合看来,很难说五季公司不具有实施混淆行为的恶意。


(2)《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审理阶段,慧和公司主张其广告落地页构成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五季公司模仿其广告落地页进行网络宣传、推广的行为构成了对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二审主审法官表示“企业在各平台中投放的广告落地页,如具有独特的创意和风格,体现了智力成果的特性,具有独创性,则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0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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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下称“罗庄法院”)通过主持调解解决了一宗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权利基础


原告某公司系计算机软件“管虎ERP管理系统V1.0”的著作权人;被告曾某系计算机软件“橱柜衣柜订单生产管理系统V5.0(智科Erp)”的著作权人,双方均就其软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友化为敌


原告于2017年向被告购买智科Erp系统使用权,被告将系统具体操作方法等软件细节告知梁某,后双方合作关系破裂。


2019年,原告公司开展门窗生产管理系统开发、销售、服务等业务。被告发现原告销售的“大管家Erp”与自己的“智科Erp”雷同,且向自己的客户推销产品,并诋毁智科Erp系统,说智科Erp系统是模仿的“大管家Erp”。被告遂制作了“大管家Erp”与“智科Erp系统”的比对视频并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


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视频恶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遂诉至罗庄法院。


握手言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调解,指出双方都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公平竞争。最终,双方同意调解,互相认可了对方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同意不再对对方软禁进行评价,删除此前的相关视频。


计算机软件中的著作权问题


计算机软件不仅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还有专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受到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1)软著登记


计算机软件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在开发完成之时就得以诞生,但跟我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对已登记的软件给予重点保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大多数拥有软件自主权的企业均会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也均就各自的计算机软件登记并取得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相似是否构成抄袭


作品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表达,计算机软件亦是如此。由于软件开发者可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出现其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情形,并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17年曾有过短暂合作,之后原告开发出与被告的“智科Erp系统”相似的“大管家Erp”,在时间和情理上似乎有抄袭的嫌疑。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语句序列或指令序列的表达以及有关软件的文字说明表达,而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被告将软件的使用方法及一些细节告诉了原告,这些内容并不属于上述保护范围,因此,原告的软件并未对被告构成抄袭。



08 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中的“私人非商业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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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私人非商业性使用”的种植无性繁殖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属于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


扬州杨氏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杨氏果业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获得猕猴桃新品种“杨氏金红1号”植物新品种权。四川依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依顿猕猴桃公司”)为该品种权的实施者,并经杨氏果业公司授权,对侵权行为具有独立诉权。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下称“石丈空合作社”)种植涉案授权品种猕猴桃树7000株。涉案猕猴桃树系石丈空合作社从案外人购买猕猴桃树枝条后,将枝条上的芽孢移接在实生苗砧木嫁接而来。依顿猕猴桃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之诉,请求石丈空合作社向其支付品种权许可使用费至不再种植或品种权期满为止,但无需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石丈空合作社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繁殖涉案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侵害了涉案授权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的,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石丈空合作社按每株每年10元的标准支付品种许可使用费至停止种植之日止,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权利品种的保护年限,同时酌情确定石丈空合作社支付合理开支30000元。石丈空合作社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二审认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无性繁殖品种而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构成私人非商业性使用的种植行为应认定为构成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是否构成“私人非商业性使用”的认定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主体性质、种植行为规模、是否营利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本案被诉侵权种植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石丈空合作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其行为不属于可以直接豁免侵权责任的农民自繁自用。从被诉侵权的种植规模和行为目的看,石丈空合作社在两个种植基地共种植猕猴桃树7000株,种植规模较大,其行为目的是为了收获果实从中营利,属于为营利目的的生产繁殖。因此,石丈空合作社在本案中嫁接接穗并种植的行为生产出了新的繁殖材料,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市场竞争利益,应认定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9 最高法知产法庭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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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审结3468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2023年3月30日,最高法知产法庭从中精选并发布了 20件典型案例及75条裁判要旨。


其中,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四方面:


一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好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是探索破解维权难题新路径,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


三是秉持平等保护原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四是严格规制各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其中包括专利民事案件7件、专利行政案件3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件、技术秘密案件3件、垄断案件4件。


裁判要旨涉及的内容如下:


一、专利行政案件


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新增专利申请文件隐含公开内容的修改超范围判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合理的成功预期”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发明构思差异对改进动机及技术启示的影响、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具有一定缺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实用性、零部件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的判断、兼具功能性和美观性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专利权期限届满通知的可诉性、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针对不确定第三人的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


二、专利民事案件


说明书中技术用语特别界定和具体实施方式的区分、权利要求解释中外部证据使用规则、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在等同侵权判断中的考量、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衔接保护、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涉及多物理实体的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专利默示许可的认定、现有技术抗辩基础事实的合法性、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三无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使用租赁产品的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禁令救济、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损害赔偿计算基础的选择、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支出一般不属于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维权合理开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仍可判令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专利无效后对调解书已履行部分显失公平的认定、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非法证据认定、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可引导当事人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审理范围、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认定、权属争议期间登记的PCT申请人的善良管理义务、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纠纷中发明人确认之诉和权属之诉的并案审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支付主体的确定、仿制药申请人4.2类声明与药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性、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确定仿制药技术方案的依据、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参照适用“先行裁驳、另行起诉”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


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无性繁殖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确定、杂交玉米品种与其亲本品种的亲子关系认定、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判断中已知品种的确定、销售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的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判定、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行为的侵权判定、品种权人请求以许可使用费代替停止侵害的处理、杂交品种亲本植物新品种权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侵权繁殖材料灭活处理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四、技术秘密案件


杂交种的亲本构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以图纸作为技术秘密载体时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育种材料保密性的认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的三种主要情形、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制造者的停止销售责任、技术秘密侵权人销毁技术秘密载体的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侵害技术秘密赔偿约定的认定与处理、技术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确定中的商业机会因素考量


五、垄断案件


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相关市场的认定、中介服务市场份额的评价指标、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行为一致性的考量、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的反垄断审查、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限定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上一年度”的确定


六、诉讼程序


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的考量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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