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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对Meta反垄断首战失利;耐克诉Lululemon侵犯鞋类专利

日期:2023-02-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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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英特尔或再面临欧盟委员会巨额罚款


2. 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对Meta反垄断首战失利


3. 耐克诉Lululemon侵犯鞋类专利


4. 锫泰工业与德国博世专利诉讼尘埃落定


5. 鱼跃医疗违反价格法被罚款270万


6. 耐克起诉BAPE商标侵权


7. 俩“骆驼”的商标纠纷案


8. 网店侵犯华为手表商标被判赔200万



1. 英特尔或再面临欧盟委员会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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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外媒1月30日报道,英特尔可能仍面临欧盟委员会的巨额罚款。


去年1月,欧盟普通法院撤销了欧盟委员会2009年对英特尔开出的10.6亿欧元(约合12亿美元)的罚款。


然而,根据英特尔最近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一份年度报告,欧盟委员会去年4月向欧盟最高法院欧洲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称,欧盟普通法院的裁决并没有推翻欧盟委员会在2009年的裁决,即英特尔贿赂厂商以阻止其竞争对手销售产品。


英特尔表示,欧盟委员会已经重新启动了行政程序,根据上述行为确定对英特尔的罚款。目前,该上诉的听证会日期尚未明确。


该案可追溯至2000年,英特的竞争对手AMD控诉英特尔为使用其x86芯片的合作伙伴提供回扣,该行为违反竞争。


针对AMD的指控,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发起了反垄断调查,并在2009年对英特尔做出了10.6亿美元的处罚。


英特尔于2012年及2017年先后提出了上诉。去年,欧盟普通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称欧盟委员会对该案件的分析不够完整,因此,无法确定有争议的回扣问题是否会造成不公平竞争。


英特尔在去年2月追回了该罚款。 但英特尔对此结果并不满意,于6月向普通法院提出索赔,要求获得5.93亿欧元(约合6.235亿美元)的利息赔偿。


然而,伴随欧盟委员会的上诉,英特尔在其最新的年度报告中表示,目前对此无法做出合理的潜在损失的预估。


据悉,如果英特尔再被处以罚款,将对其造成进一步的打击。根据英特尔上周公布的报告,英特尔去年第四季度业绩净亏损7亿美元,营收下跌了32%。



2. 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对Meta反垄断首战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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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国政府对科技巨头采取的反垄断措施日益增加,但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最近却跌了一个大跟头。


2 月 1 日消息,一位美国法官拒绝叫停 Meta 收购虚拟现实初创公司 Within 的交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阻止该交易失败。


2022 年 7 月 27 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正在试图阻止 Meta(Facebook)收购 Within Unlimited 及其流行的虚拟现实专用健身应用程序 Supernatural。这也是 FTC 主席莉娜·汗(Lina Khan)自 2021 年掌管该机构以来首次针对一家大型科技公司提起的反垄断诉讼。


这起诉讼代表了美国联邦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执法方面的变化:他们传统上会干预大型收购,这些收购将集中公司在成熟市场的主导地位;然而,虚拟现实被认为是一个相对新生的市场,Within也并非具举足轻重的公司。因此,此次FTC阻止失败也并非没有预兆。


美媒指出,FTC 可以继续尝试通过内部行政法庭提起的单独诉讼来阻止该交易,庭审定在 2 月 13 日开始。但 FTC 过去往往在法官驳回禁令请求后放弃这种行政诉讼。



3. 耐克诉Lululemin侵犯鞋类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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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运动品牌巨头耐克(NIKE)对加拿大运动品牌露露乐蒙(lululemon)提起诉讼,指控lululemon旗下生产的跑鞋侵犯其知识产权。


Flyknit是耐克公司在2012年推出的一种鞋面制造工艺,耗费1亿美元经费研发,据耐克介绍,它是以结实而轻盈纱线制成的一种材料,可将其编织成一体式鞋面,以高强度纤维制成轻盈鞋面后,将运动员的双足固定在鞋底上,可针对特定区域提供支撑力、弹性和透气性——能够在减少材料和浪费的同时,在性能、设计、美学意义上都表现出色。而在Flyknit飞线专利上,耐克曾与多家知名运动品牌产生纠纷。


露露乐蒙(lululemon)成立于加拿大,是一家以销售瑜伽服等运动装备的服装公司,凭借精准定位和市场营销,lululemon近年来的经营业绩不断攀升。2019年,lululemon宣布将进军鞋类赛道,并最终在去年3月推出了首款女性跑鞋产品——Blissfeel,售价148美元,此后又相继推出了Chargefeel、Restfeel和Strongfeel鞋款。


而此番也不是耐克第一次与lululemon对打。2022年1月,耐克曾向纽约曼哈顿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lululemon未经授权制造并销售家庭智能健身镜Mirror Home Gym及相关移动应用,侵犯其6项专利等。


针对此次诉讼,lululemon的一位发言人回应称:耐克的要求是毫无道理可言的,我们会在法庭上证明自己。



4. 锫泰工业与德国博世专利诉讼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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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湾电机机械公司锫泰工业发布了《本公司子公司Delta Power Equipment Corporation与Robert Bosch Tool Corporation专利侵权诉讼达成和解》的公告,锫泰工业子公司将向博世公司支付350万美元(约人民币2375万元)和解金。


据悉,本次涉案的专利为博世公司在美国所拥有的第10207345号专利。2021年11月29日,博世公司在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地方法院斯帕坦堡分庭起诉锫泰工业子公司Delta Power Equipment专利侵权。


博世公司称,博世公司销售多款斜切锯型号,包括各种型号的双斜面滑翔斜切锯,其中GCM12SD型号的斜切锯是一种双斜面滑翔斜切锯,具有铰接臂,允许操作者在切割操作中伸展和收回锯片。


2005年4月17日,博世公司提交了一份涵盖新斜切锯设计的临时专利申请。2016年4月16日,博世公司提交了一份非临时申请,公布编号为US2016/0303666。基于这些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2019年2月17日公布了No.10,207,345号专利。博世公司认为,10207345号专利是有效及可执行的,Delta Power Equipment未经过博世公司的许可、授权,其制造、使用、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博世公司10207345号专利权。


博世公司在起诉中称,被告Delta Power Equipment在10207345号专利授权前就知道了2016/0303666专利,且2020年3月12日Delta Power Equipment被正式通知侵犯了10207345号专利,而其却选择继续侵犯博世公司的专利权。博世公司还根据公开信息分析,被告Delta Power Equipment将其设备出售给硬件零售商,意图将其设备放置在紧邻博世公司斜切锯的同一货架上。


2023年1月20日,锫泰工业发布公告称,基于商业考量,其与博世公司于1月20日签署和解协议,博世公司将撤回向锫泰工业子公司Delta Power Equipment 的诉讼及损害赔偿请求。Delta Power Equipment需支付和解金350万美元,双方将寻求未来商业合作机会,和解协议细节基于相关保密条款不予揭露。



5. 鱼跃医疗违反价格法被罚款2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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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鱼跃牌血氧仪快速涨价”一案处理结果公布,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鱼跃公司)因违反《价格法》被罚款270万元。


2022年12月,有网友贴出鱼跃牌血氧仪“在去年88购物节时到手94元,最近涨到299元”。以“鱼跃血氧仪”为关键词在黑猫消费者投诉平台搜索,也有消费者反映迟迟不发货、客服无应答或者货不对版等问题。


对此,鱼跃集团网店客服曾回应称,此前价格较低可能是在平台活动中公司为促销给出让利空间,目前人工、物流、原材料都在涨价,因此把血氧仪价格调回原价。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地方频道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7日对该公司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鱼跃公司销售的YX306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的生产入库平均成本为43.8元/台,12月生产入库平均成本为64.4元/台。2022年11月,鱼跃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江苏鱼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鱼跃官方网店运营主体)的平均价格为100元/台,12月的平均价格为231.78元/台。换言之,涉案公司在血氧仪平均成本环比上涨47%的情况下,销售平均价格环比上涨了131.78%。


当地市场监管局认为,随着国家防疫政策调整,国内市场血氧仪需求大幅上升,涉案公司利用市场供需紧张状况,推动了血氧仪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这一行为构成了《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血氧仪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涉案公司在生产销售血氧仪的过程中自主制定价格,无法确定血氧仪应当执行的价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此本案按照没有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同时,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推动血氧仪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影响国家疫情防控大局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范围广,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符合从重情节。


因此,鱼跃公司被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被罚款270万元。鱼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执法机关提交了书面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材料。



6. 耐克起诉BAPE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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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消息,美国运动服装巨头耐克近期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日本潮流服饰品牌A Bathing Ape(俗称BAPE,在国内称“猿人头”,也称“安逸猿”)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耐克称,BAPE目前的鞋类业务一直在模仿耐克的标志性设计。


根据起诉书,耐克称BAPE的鞋类业务一直在模仿耐克的标志性设计,其中一些鞋子几乎完全是耐克Air Force 1、Air Jordan 1以及Dunk鞋的复制品。


BAPE是诞生于日本原宿的街头系潮流服饰著名品牌,创立于1993年,此后被一家香港时尚公司收购。


耐克表示,BAPE于2005年开始在美国销售第一款侵权鞋类产品。最初,其侵权行为还只是零星的。但从2021年开始,BAPE大幅增加了侵权的数量和范围。


耐克称,一直无法接受BAPE的侵权行为,但鉴于BAPE最近的侵权行为已经对耐克构成重大威胁,耐克必须开始对其采取行动。


诉讼称,BAPE的设计将引起潜在消费者的困惑,已经有消费者将BAPE的鞋称为 “Air Force 1s” 及“Dunks”。


耐克请求法院命令BAPE停止销售侵权鞋类产品,并要求BAPE进行赔偿,数额目前不详。



7. 俩“骆驼”商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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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二审审结了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骆驼公司)与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梦幻公司)等之间的商标纠纷案,在维持梦幻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的一审判决基础上,将20万元赔偿金额提高至100万元。


案件背景


骆驼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营业务为户外产品,其通过申请注册或受让等方式,成为第11644220号“骆驼”、第16925880号“CAMEL”等多件注册商标(下称权利商标)的权利人。历经10余年发展,该公司已拥有数千家线下实体店、专柜,骆驼品牌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2020年,骆驼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发现梦幻公司及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傲风公司)在其帐篷等产品上及网络店铺中使用了‘骆驼’‘CAMEL’等字样及骆驼图形标识。骆驼公司将二公司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提出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对于骆驼公司的起诉,被告二公司认为,被诉侵权骆驼图形标识、其自有商标等,皆与权利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三者除主题为骆驼这一动物外,各有特点,不会导致混淆;“骆驼”和“CAMEL”文字商标作为骆驼这一动物的中、英文称呼,骆驼公司不能阻止他人正常使用;近年来骆驼公司频繁对户外用品领域的同行业者发起诉讼,不是正常的商标使用方式,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


厦门中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多次开庭审理,于2022年8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骆驼公司关于二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过未对二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酌情判决其赔偿骆驼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均上诉至福建高院。


二审中,合议庭考虑到骆驼公司权利商标的较高知名度,认为应当给予与知名度相适应的强保护。再结合二被告在多个平台开设店铺经营被诉侵权产品,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销售范围较广,侵权情节较为严重,因此在惩戒的力度上应体现‘过罚相当’的裁判导向,故依法在赔偿限度内基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大幅提高了赔偿金额,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


该案对探索建立新的裁判规则和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体系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8. 网店侵犯华为手表商标被判赔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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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王女士想要给孩子购买华为品牌的电话手表。她在某电商购物平台上搜索关键词“华为电话手表”,随后通过对比价格,选择了一款标题为“【官方正品】华为正品手机适用儿童电话手表4G全网通用GPS定位多功能防水”的手表,并支付货款。


谁知收到产品后,王女士发现该产品并非华为电话手表,而是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品牌。向商家维权未果的王女士转而向华为公司进行了投诉。华为公司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网络取证工作并进行依法公证。


通过调查发现,该网店共有16款商品的标题使用了例如“华为正品”“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且均在产品标题的首部突出使用。此外,该网店所销售商品的标题中均没有自身品牌的文字。


华为公司遂将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A公司诉至法院。华为公司认为:A公司实际销售的商品品牌并非华为,但其在商品销售链接的标题中突出使用“华为”商标,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也侵犯了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立即停止对“华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侵权商品共16种,累计销售金额在2300余万至3700余万之间,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华为公司所享有的“华为”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华为公司在智能手表行业内的影响力、被告A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后,全额支持原告华为公司的诉请200万元。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A公司停止侵害“华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侵害华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目前已生效。



来源:网 络


编辑:李欣欣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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