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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法之徒侮辱、诽谤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的严正声明

日期:2012-11-0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徐新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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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某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砭石业务的企业(简称该公司)。2012年3月,北京泗滨砭石技术开发中心(简称泗滨砭石技术开发中心)以侵犯其“泗滨砭石”、“泗滨浮石”商标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该公司自身法律顾问及知识产权顾问在接手此案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和应对后,明显力不从心,该公司对案件诉讼陷入悲观失望之中,为了扭转不利局面,不得不外聘律师。在咨询了数十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后,最后被徐新明律师的诉讼思路和方案所征服,决定选择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代理此案,双方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徐新明律师接手此案时,距离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6月5日)仅剩余5个工作日,时间十分紧迫。自签约时起,徐新明律师携助理律师立即开始调查取证,对相关事实进行公证,收集证据材料,并对大量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提炼、编排,形成思路清晰、极具说服力的证据清单及在证据清单指引下的323页证据,顺利完成证据交换。至此,该公司对于此案胜诉的信心倍增,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顾问对此案诉讼方案也已了然于心。

        然而,该公司不但不感激徐新明律师,反而过河拆桥,单方毁约,由该公司顾问在徐新明律师的工作成果基础上继续代理此案,试图免除其后期付款义务。该公司单方毁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了追究该公司的违约责任,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将该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见附件)。该公司自知难逃违约责任,遂背离法律途径,使用卑劣手段,在各大网站论坛上发帖,捏造事实,颠倒是非,疯狂侮辱、诽谤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及徐新明律师,严重损害徐新明律师的人格权,损害了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及徐新明律师的良好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246条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及徐新明律师将循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及徐新明律师请有关网站论坛自行删除所有侵权贴文,以免卷入法律纠纷。
为了戳穿该公司的谎言,澄清事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及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原名:北京谢朝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2003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谢朝华律师事务所整体改制为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铭泰律师事务现有律师50余人,主要从事知识产权、项目并购、金融、证券、投资及民商、刑事等业务,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徐新明律师自2000年开始从事实习律师工作,自2001年7月成为正式执业律师,至今,从事律师工作已达12年。徐新明律师现为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

        2006年,徐新明律师和北京部分知识产权律师、法学家联合创办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资以普及与时俱进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扬合乎正义的知识产权法律理念、密切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动态、促进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自成立至今,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徐新明律师以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良好的专业素养,精湛的专业技能,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赞许,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大量经典案例在网上广为流传。

        不仅如此,徐新明律师还对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的诸多热点问题、疑难纠纷有着独到的见解,曾接受新华社、《中国日报》(China Daily)、香港《文汇报》、新加坡《海峡时报》(The Straits Times)、美国高盛公司、英国《金融时报》、《财经》杂志、《凤凰周刊》、《环球时报》、《中国企业报》、《中国贸易报》、《国际商报》、《国际金融报》、《证券日报》、《科学时报》、《综艺报》、《劳动午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竞报》、《羊城晚报》、《经济导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广播电台、西班牙广播电台、墨西哥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兰西24小时新闻电视台、新加坡电视台等数十家中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在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二、该公司主动联系、咨询徐新明律师,徐新明律师向其提供免费咨询解答

        北京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砭石为主要业务的企业。2012年5月22日,该公司主动联系徐新明律师,称因泗滨砭石技术开发中心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侵犯“泗滨砭石”商标权一事,希望咨询徐新明律师。当时,徐新明律师正在外地出差,遂通过电话指派助理律师前往被告处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徐新明律师出差回京后,亲自接待该公司来访人员,向其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截止该公司与铭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共向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四次,其中三次均为该公司执行董事胡某携该公司知识产权顾问到铭泰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由徐新明律师亲自接待。徐新明律师就该公司遭遇的商标侵权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方案,给予了详尽地解析。徐新明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准确理解、对法律关系的精确把握、对诉讼方案的独到设计征服了该公司。该公司经过对超过二十家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比较,最后决定委托徐新明律师代理上述诉讼。

        在解答上述咨询过程中,徐新明律师曾质疑为何该公司如此仓促、而没有及时委托律师应诉,然该公司回答称:其聘有常年法律顾问及知识产权顾问,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两名顾问立即接受此案准备应诉,但在进行了一段时间后,该公司发现两名顾问水平有限,无力继续承担此案,于是,该公司对此案陷入了悲观失望之中。鉴于此,该公司才不得不另行聘请律师。

        三、该公司与铭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正式委托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代理上述诉讼。

        2012年5月28日,该公司与铭泰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简称《委托合同》),委托徐新明律师及其制定的其他律师代理诉讼。该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在上述案件中,泗滨砭石技术开发中心向东城区法院起诉本案被告的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东城区法院为上述诉讼指定的举证期限为6月5日。该公司与铭泰律师事务所签约时上述诉讼的答辩期早已届满,距离举证期届满仅剩余6个工作日,留给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时间非常之仓促。

        四、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勤勉尽责,依约履行代理义务。

        在接受委托后,徐新明律师在非常有限的时间内紧急启动应诉工作,协同助理律师连夜加班,顺利完成如下事宜:
        (1)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保全;(2)到国家图书馆查证相关资料;(3)与该公司执行董事胡某前往第二被告处一同沟通案情;(4)指导该公司收集相关协会证明。(5)与该公司相关人员时刻保持电话沟通;(6)徐新明律师对所收集到的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编排、整理和提炼,形成极具说服力的证据,并得到该公司确认;(7)复印证据材料,编印证据页码;(8)前往东城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并将收到的对方当事人的证据邮寄送达给该公司。

        徐新明律师及助理律师为完成上述工作花费的工作时间超过了83小时。

        与此同时,在徐新明律师的启发、要求和指导下,该公司陆续向徐新明律师提交了一些专业书籍、论文汇编、测试报告、鉴定报告、研讨会视频、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资料(大部分为复印件或电子版)。徐新明律师在5月28日最初收到上述资料的一部分后立即着手进行持续而深入的研究。

        自6月1日下午取到公证书,徐新明律师即开始对所收集到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整理。6月1日(星期五)、6月2日(星期六)、6月3日(星期天)、6月4日(星期一),徐新明律师每天从白天开始工作一直加班到晚上8点以后,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反复的分析、研究、编排、整理和提炼,对于该案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和争议焦点予以辩证分析思考,进一步深化、细化诉讼方案, 撰写证据内容说明和证明对象,使得诉讼思路更加清晰。这一切均体现、彰显于长达14页的极具说服力的证据清单及在该证据清单指引下多达323页的证据。对此,徐新明律师可谓呕心沥血,精益求精。  

        6月4日晚8点多,徐新明律师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证据清单发至该公司胡某的邮箱 ,并电话告知胡某。在看到徐新明律师的工作成果后,该公司签约代表及执行董事胡某对徐新明律师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把材料整理的这么清楚,应当给予表扬。

        自此,该公司一改之前的悲观绝望,对上述诉讼的信心大为增加。 

        五、该公司过河拆桥,单方毁约。

        就在徐新明律师正在积极准备案件的开庭审理时,6月11日,该公司突然无端口头提出解除其与铭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强行取走全部的证据原件。此后,该公司又连续两次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在遭到徐新明律师的严词拒绝后,6月15日,铭泰律师事务所收到该公司的书面解约通知——《商洽函》。由于迟迟未收到铭泰律师事务所的书面回函,该公司做贼心虚,以要求铭泰律师事务所书面回复为借口,数次来铭泰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无理取闹,对铭泰律师事务所的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7月10日,铭泰律师事务所书面回函,对该公司的单方毁约行为予以谴责。

至此,徐新明律师意识到,在徐新明律师越来越清晰的将上述案件的诉讼方案呈现给该公司,完成了证据编制、整理、提炼,形成了气势如虹的证据说明等主要工作,以至于该公司对上述诉讼具有了足够的自信之后,遂置商业道德于不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毁约,企图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谋取徐新明律师的宝贵工作结晶,交由其原有的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顾问在徐新明律师的工作成果基础上继续完成其余的诉讼程序。

        该公司过河拆桥。

        六、为依法维权,铭泰律师事务所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及《委托合同》第四条之规定,违约方该公司应向铭泰律师事务所支付后期律师代理费。 

        本来,徐新明律师及铭泰律师事务所并无意追究该公司的违约责任,因为,律师有更为重要的事情去做,无须和小人斤斤计较。不料,该公司自知理亏,竟恶人先告状,向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投诉徐新明律师,要求退还前期部分律师费。该公司的无耻彻底激怒了徐新明律师及铭泰律师事务所,2012年10月,铭泰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朝阳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见附件)。

        七、该公司出于报复,疯狂发帖无耻侮辱、诽谤徐新明律师及铭泰律师事务所。

        该公司接到朝阳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自知难逃违约责任,遂采取卑劣手段,指示网络推手在凤凰网论坛及其他网站论坛上自2012年10月24日起连续发帖,捏造事实,颠倒是非,疯狂诽谤徐新明律师、铭泰律师事务所及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妄图以此压迫徐新明律师及铭泰律师事务所屈服、撤诉。 

        综上,徐新明律师及铭泰律师事务所与该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立案,法院将依法审理此案,作出公正判决。该公司背离法律途径,使用卑鄙手段,颠倒是非,捏造虚假事实,指示网络推手在论坛上发帖,疯狂侮辱、诽谤徐新明律师及铭泰律师事务所,严重损害了徐新明律师的人格权,损害了徐新明律师及铭泰律师事务所的良好声誉。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221条、246条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侮辱罪、诽谤罪,铭泰律师事务所及徐新明律师将循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有关网站论坛明鉴是非,自行删除所有侵权帖文,并对以后上传的此类帖文严加审核,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以免不慎卷入法律纠纷。

        特此声明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徐新明律师
                                                2012年11月2日

附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