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例发布,销售假冒口罩被判刑!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物资的刑事案件,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招摇撞骗、诈骗等犯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不论疫情防控还是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都离不开防护用品。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口罩的核心材料熔喷布一时成为紧缺的防疫物资,一些不法分子为此不惜以身试法,其中有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牟取暴利。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秩序、医疗秩序、市场秩序,也干扰和影响各地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
销售假冒“飘安”口罩 被判有期徒刑
刘某某系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员,王某系河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刘某某伙同王某,从河南省滑县一家庭小作坊获取假冒“飘安”牌口罩30箱计30万只、假冒“华康”牌口罩24箱计21.6万只,经过中间人销售给江苏省宿迁市某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经公案机关鉴定,涉案“飘安”牌、“华康”牌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不符合产品标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要求(≥95%),且两种口罩的口罩带断裂强力亦不符合质量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
2020年2月28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销售金额达24.9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本案审理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如口罩系不合格产品,在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情况下,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销售金额达24.9万元,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因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两罪比较,后罪处罚重于前罪,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此类情形“择一重罪论处”的规定。
明知口罩不合格仍销售 药房负责人入刑
郑某某系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0年1月底至2月初,郑某某明知其采购的1万个“3M”牌9001型口罩及其下属采购的5万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均无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库票据等材料,且公司员工及消费者反映口罩质量有问题,仍指示被告单位位于北京市的多个门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销售所得均归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所有。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3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疫情防护用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单位、郑某某认罪认罚,但考虑到本案发生于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审理法官认为,本案销售金额为16万余元,即便涉案口罩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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