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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公诉!U盘复制发行or网盘传播侵犯著作权

日期:2023-02-28 来源:浦东检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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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购买网盘资源,内含某某歌手歌曲合集”“购买U盘、SD卡,畅听上千首经典老歌、网络热歌”……也许你已经注意到网络上这种兜售音乐资源的广告。这种“不生产音乐,只当音乐的‘搬运工’”的行为,合法吗?检察官想说,这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而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是对创作者的辛勤劳动成果和心血的尊重和保护。


2023年2月中旬,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江院”)对立案监督的互联网侵犯音乐版权案件6件7人集中提起公诉,并已针对个案开展追赃挽损工作。这是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互联网侵犯著作权系列案件中首批起诉的6起。


立案监督开展互联网音乐版权专项治理活动


2022年下半年,张江院的检察官成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上海首席代表办公室的常客。


(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某歌手要出新专辑了,但发布前夕网上已经出现了新歌的录音样带。”张江院检察长谢飞介绍:“从2022年上半年起,互联网音乐版权领域侵权情形多发且维权情况不理想的情况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对“维权难”则更有切身体会:“维权成本高、取证能力要求高、民事诉讼结果往往也不尽如人意,获得的赔偿不能完全弥补实际损失......”在多次走访音著协后,张江院对互联网音乐版权的侵权现状及保护的现实需求了解得更加清晰。2022年7月,张江院联合浦东公安分局经侦支队、音著协,联合开展了互联网音乐版权专项治理活动。


“针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通过大数据技术锁定犯罪线索,实现精准监督。”在最高检“检察大数据战略”的指导下,检察官通过建立大数据模型,对电商平台的信息进行数据碰撞、甄别梳理,发现有电商平台商户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售卖含有大量侵权盗版音乐作品资源的U盘、光盘、网盘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经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公安机关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


在案件侦办期间,检察官多次赴公安机关,围绕侵犯互联网音乐版权案件中的关键环节,对类案证据规格、侦查要点进行沟通,夯实证据基础,明确侵犯音乐版权一类案件的证据规格,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重点难点进行逐一列明,形成类案证据规格指引。


U盘复制发行or网盘传播都是侵犯著作权


2022年下半年起,这批案件陆续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该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网络购买或者利用各音乐平台会员身份下载大量歌曲,再通过自己经营的网店售卖盈利。


“具体来说,这批侵犯著作权案件可以再细化为两类:侵犯复制发行权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戴丽介绍,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先以会员身份从多个音乐软件上下载歌曲音视频,保存至本地电脑硬盘形成母盘歌曲库。随后他将母盘歌曲库内的歌曲复制进空白的U盘内,形成车载音乐U盘成品,销售给买家。


“第一阶段的复制行为属于合法会员下载行为。”戴丽说,“但第二阶段,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母盘内复制到空白U盘后对外销售,是典型的‘复制发行’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另一位检察官李捷办理的黄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件便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2021年8月起,黄某某注册经营两家网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从网上购买的歌曲音视频文件复制上传到自己的网盘内,供客户付费下载。“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音乐作品,同样触犯侵犯著作权罪。”


经审计,此批侵犯复制发行权的案件涉及复制品数量17万余个,销售金额740万余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涉及音乐作品数量4000余首,销售金额35万余元。


权利人众多且分散是否会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


该系列案涉及的音乐作品数量如此巨大,涉及的权利人必然十分众多且分散,如何认定“未经权利人许可”?


张江院检察官介绍,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涉案人员均表示没有得到过授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检察机关证实,未向涉案犯罪嫌疑人发放过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同时,经上海新闻出版局鉴定,扣押的音乐U盘、内存卡均系非法电子出版物。


集中公诉后,张江院将继续跟进案件进程,加大追捕追诉力度,同时联合行政主管机关推动社会综合治理,促进互联网版权行业治理,通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进一步扩大互联网音乐版权专项治理效果,构建知产检察监督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