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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人榆打官司4年半获赔20万 维权花费300万

日期:2016-06-03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作者:闫起磊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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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人榆“打官司”,历时四年半艰难胜诉

  “林业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折射出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难

  近年来,一种叶色金黄且可“打扮”成不同造型的景观树,在北方许多城市绿化景观中迅速风靡。这个景观树不仅外观喜人,还有个好听的名字--美人榆。因为景观效果好,美人榆越来越受到各地园林部门青睐,其苗木生产、繁殖和交易、使用市场也随之扩大。

  然而,曾经培育出美人榆这个植物新品种的科研工作者们却喜忧参半。喜的是他们的科研成果逐步扮靓了越来越多的城市,忧的是他们的知识产权并未得到应有的维护。

  日前,一场有关美人榆知识产权保护的再审案法槌落定,品种权人最终胜诉。这场耗时4年半,被业界称为“林业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的“官司”,折射出当前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面临的尴尬。美人榆之“美”的背后,还有人们看不到的美人榆之“累”。

  一场维权“官司”打了四年半

  “不容易,打知识产权的官司不易,打植物新品种维权官司更不易。”终于等来胜诉判决后,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仁春连声对记者说道。

  今年3月28日,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省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侵害其植物新品种美人榆权益纠纷案再审宣判。法院最终判定九台园林处构成侵权,支付品种权人使用费20万元。

  为河北林科院代理诉讼的于仁春告诉记者,该案只是河北林科院近年持续开展美人榆系列维权行动中的一例。而起始于2010年的美人榆系列维权案,在林业界有“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之称。

  美人榆又称中华金叶榆,是河北省林科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公司联合培育的彩叶植物新品种。2004年经河北省科技成果鉴定命名为“中华金叶榆”。2006年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定名“美人榆”,河北林科院和绿缘达公司成为美人榆共同品种权人,品种保护期限为20年。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除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以及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情形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2011年9月,河北林科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公司以吉林省九台市园林处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内未经授权而大量种植美人榆为由,将九台市园林处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使用费。

  此案随后一波三折,耗时四年半,历经长春市中院一审驳回、吉林省高院二审发还、长春市中院重审驳回、吉林省高院二审维持四次庭审后,2013年初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同年11月,最高法指定山东省高院再审此案。

  据于仁春介绍,一、二审时,被告辩称侵权人不应是九台园林处,而应当是销售方,且园林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实施园林绿化具有公益性。

  山东省高院则再审认为,九台市园林处无法证明其种植美人榆的合法来源,其擅自种植美人榆的行为,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同时,园林处在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大量种植美人榆,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形象,优化了招商引资环境,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也具有商业目的。

  据此,山东省高院认定,九台园林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但同时考虑其行为具有公益性质,判定九台市园林处支付品种权人使用费20万元。

  长期从事农业科技法律事务代理的于仁春告诉记者,美人榆是我国遭受侵权面积最大、侵权金额最大、侵权人数最多的林木新品种之一。此案再审判决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上的一个突破,它改变了传统维权的思路,创新了维权观念,扩大了维权对象,拓展了维权空间,这将进一步激励植物新品种权人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有利于促进林业科研创新。

  侵权成本之低VS维权成本之高

  因对环境适应性强,景观效果好,美人榆越来越受到各地园林部门的青睐,其苗木生产、繁殖、交易、使用市场随之扩大。但日益做大的美人榆市场“蛋糕”却没有让产权单位尝到多少实际“甜头”。

  2009年初,产权单位发现侵权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全国各地生产面积越来越广大。面对如此态势,产权单位开始意识到必须要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在2012年上报给国家林业局的一份维权报告称,美人榆2007年进入绿化市场,短短几年便遍及东北和西北地区。与此同时,侵权现象日益增多。截至2011年年底,据不完全统计,有黑龙江、天津、甘肃、湖南等16个省份在生产销售美人榆,侵权生产企业约有2000家,侵权金额超过25亿元。

  “盗版美人榆的门槛和成本都太低了。”河北省林科院生态所原所长张均营说,单从品种来说,美人榆极易繁殖,只要有一根枝条,甚至一个芽就能实现大量繁殖。

  2010年,河北林科院成立美人榆维权办公室,专门开展侵害美人榆知识产权的证据收集、调解和起诉,还聘请了律师团队。5年多来,维权团队奔走各地对侵权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河北、山东、辽宁、河南、天津等多家侵权企业或个人提起诉讼。

  维权团队告诉记者,美人榆维权过程中,得到了国家林业局、河北省林业局、石家庄中院等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大多数案件通过调解后达成了协议,先后有几十家企业补办了授权。

  但维权之路并不轻松。几年下来,维权单位派出的调查取证人员达到120多人,取证地区涉及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陕西等9个省份。劳务、取证、公证等各项花费已达300余万元。

  “很多侵权单位根本就不理我们,有的是地方保护,即使找得到树,也找不到人。有的苗木是中间二道贩子倒卖的,很多还是做的一锤子买卖,企业做完几笔生意就注销了,取证很难。”于仁春说,还有涉嫌侵权单位反告他们敲诈的,遭对方辱骂、威胁也是常有的事。

  据介绍,侵权企业或个人不办理授权的原因,一是知识产权意识弱;二是受利益驱使,侵权生产经营可省去授权费用,提高利润;三是个别人明知侵权,但存侥幸心理,认为“法不责众”。

  “维权之难首先是确定诉讼主体难。”据维权团队介绍,维权过程中发现,侵权主体的组织形式各不相同,包括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生产苗木过程中,侵权企业往往采取化整为零,通过委托农户种植的方式逃避责任;如起诉农户,他们会以“自繁自用”这一法律免责条款来应对你。在销售苗木过程中,以个人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往往会采用虚假或不规范的名字,来逃避追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普遍会选择一锤子买卖,做完一笔生意就注销的方式逃避追责。因此,准确确定侵权主体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难点和关键。诉讼主体错误就会被驳回起诉,直接加大了诉讼风险。

  对侵权企业和个人取证困难使得维权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后来在专业法律人士建议下,维权团队根据采购方多将其种植于街道两旁用于绿化的实际情况,决定变起诉对象为园林绿化事业单位,寻找维权突破口。

  “北方许多大城市都有侵权现象,因为担心阻力大,我们不敢去告大城市园林部门,就选了长春市下辖一个县级市——九台市试一试。”于仁春说,他们的诉求在吉林省内一审、二审都被驳回,维权团队一度心灰意冷。

  “如果就此认输了,侵权行为就更加难以遏制。”于仁春说,他们不放弃最后一丝希望,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最终推动案件再审胜诉。

  莫让侵权“盗走”创新之“心”

  “身累,心更累,不蒸馒头争口气。”年逾60的张均营说,科研之路艰难,维权之路亦是艰辛。他说,打赢官司后感到很欣慰,维护合法经济权益倒在其次,为花费了十几年工夫,付出了心血的科研团队赢回尊重,在他心目中则显得更为重要。

  据了解,美人榆是由河北林科院工程师黄印冉、张均营带领科研团队,历时十多年才选育出的植物新品种。该品种培育成功填补了我国北方地区没有黄叶乔木树种的空白,也成为我国首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彩色榆树新品种。

  黄印冉也表示,美人榆维权的最终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品种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让育种工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激发育种人的热情,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推动新品种推广更加规范有序。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关立法日趋完善。以植物新品种保护为例,早在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就已颁布实施。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种子法》,对侵权的认定删去“商业目的”的要求,降低了维权门槛,同时也大幅提高了对新品种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但执法力度还不够。”于仁春说,在和法院打交道的过程中,他们发现,从整体来看,当前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司法审判经验仍显不足。此外,类似植物新品种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专业性强,亟待完善第三方评估、权威鉴定等司法配套。

  受访者表示,我国专门对品种权进行法律保护起步较晚,理论研究还不透彻,法律配套尚待健全,公众对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地方保护的倾向也导致维权成本过高。

  业内人士建议,为激励包括新品种研究在内的科研创新,需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改革,加快培养专门法官队伍和法律人才。

  “法律的权威在实施。从执法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让侵权者付出代价,是激发创新者勇于创新之心,不再受类似美人榆之累的关键。”于仁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