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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耳获中国生命科学领域最高额专利赔付

日期:2023-03-14 来源:IPRdaily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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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伊始,拜耳公司与某深圳药械企业(“A公司”)就其高压注射器针筒在中国的专利纠纷达成最终和解,而且拜耳已经收到了来自A公司的2430万元和解金。据悉,此前拜耳就同一专利诉讼获得过最高法定赔偿额100万元及32万元合理支出的法院判赔。经检索发现,该赔付为目前中国医疗器械领域,乃至整个生命科学领域专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人所获得的最高赔付金额。值得一提的是,该赔付也是跨国公司专利权人作为原告在国内迄今获得的最高金额。


拜耳(中国)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副总裁刘红强先生首先高度赞扬了中国政府这些年来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成果。他说,“能在民事侵权诉讼过程中拿到2562万元的高额赔付,是我们中国同事以及拜耳德国总部同事非常满意的一个维权结果,这对侵权人或潜在侵权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给行业内其他权利人的维权行动起到了积极的鼓舞作用,也极大增强了我们在中国投资过程中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接着刘红强先生介绍了本案侵权诉讼的背景,“拜耳拥有适配于Stellant高压注射器的针筒的中国专利,该专利于2020年11月21日到期。在发现A公司未经允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高压注射器针筒后,拜耳首先于2016年4月向A公司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随后A公司也向拜耳发起了专利无效挑战。拜耳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成功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同时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了一审和二审的双胜诉。2019年6月,终审判决判定A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责令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拜耳经济损失100万元(即当时最高法定赔偿额)和合理费用32万元。然而,A公司在收到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之后,在明知其专利侵权的情况下,仍暗地里继续其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性明显,情节恶劣。于是,拜耳于2019年7月再次将其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基于A公司的既往实际侵权获利进行赔偿。”


拜耳.jpg

Stellant高压注射器及针筒


在谈到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的难点时,刘红强先生说到,“中国的法律隶属于大陆法系,侵权赔偿更多遵循的是填平原则而不是惩罚原则,举证责任也更多地由原告来承担。鉴于举证的难度,在专利侵权赔偿案件中法院通常(约90%以上情形)是依据法定赔偿而不是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来认定判赔额,而直到2021年6月专利法修改之前,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仅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实践中,这100万元的‘赔偿上限’通常远远无法弥补权利人损失,更多的时候甚至连诉讼成本都难以覆盖。在我们的案件中,医疗器械的销售数据并不能从公开数据库中获取,而A公司提供的既往侵权获利数目甚至少于100万元,显然无法‘填平’拜耳的业务损失。”


紧接着,刘红强先生详细介绍了本次维权的成功经验,“我们经过多方寻证取证,基于A公司的IPO招股书、医疗器械耗材中国市场调研报告、地方招标挂网信息、注册资料等信息,推演出多种赔偿额计算模型,每种模型均证明A公司的实际侵权利润远高于其提供的数字,最终成功说服法庭签发了调查令。依据法院调查令,拜耳从当地税务局获取到A公司侵权年份的所有相关销售发票,计算出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发票数额。最终,法庭基于拜耳提供的详实且充分的法律和证据基础采纳了拜耳的高额侵权赔偿请求,A公司面对铁证不得不向拜耳抛出和解的橄榄枝。在法庭的积极调解之下,2023年2月20日,A公司与拜耳签署了和解协议,并于三日后向拜耳实际支付了2430万元。2023年3月7日,拜耳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协议正式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 苏 01 民初2024号)。至此,拜耳与A公司的侵权诉讼大战以拜耳的全面胜利宣告结束。”


当问到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刘红强先生解释道,“A公司的这种重复、持续、恶意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本专利因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之前已到期而不能适用新专利法,如若适用新法,则有可能依据侵权人的恶意程度,进一步按照已确定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我们可以期待未来的侵权赔付将对侵权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这场诉讼一直延续至专利到期两年后才结束,充分显示了拜耳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一贯‘零容忍’的态度,同时也显示出专利的价值属性及其可追溯性。”


刘红强先生最后还展望了拜耳对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信心:“中国持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将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我们坚信,知识产权的力量将会更好地服务于产品市场,为拜耳在中国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