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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华为 vs 小米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日期:2023-02-28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作者:吴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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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4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第02版刊发《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公告》。两位当事人是中国最知名的国际化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和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小米”)。


根据该公告显示,2023年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请求人华为提出的被请求人小米侵犯其四项中国专利的案件,分别为:


1. 国知保裁字〔2023〕1号:专利号ZL201110269715.3,发明名称“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


2. 国知保裁字〔2023〕2号:专利号ZL201010137731.2,发明名称“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


3. 国知保裁字〔2023〕3号:专利号ZL201380073251.6,发明名称“一种获取全景图像的方法及终端”。


4. 国知保裁字〔2023〕4号:专利号ZL201810188201.7,发明名称“一种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


从这四起案件涉及的专利内容来看,1号和2号案件可能涉及4G/LTE技术,属于标准必要专利SEP。3号和4号案件涉及手机照相和解锁技术,属于非SEP专利。


这是中国确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可以采取司法和行政的“双轨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又一次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从受理案号来看,这也打响了2023年行政裁决的“第一枪”。


自2021年6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实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后,该办法一直被束之高阁。


直到2022年8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审结首批两件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对被请求人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侵犯德资企业勃林格殷格翰公司所拥有的ZL201510299950.X等两项发明专利权作出裁决。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发明专利的产品。


这相当于对被请求人发布了“禁令”。


众所周知,在标准必要专利SEP领域的争夺中,专利权人对于“禁令”的争夺一定是第一位的。


华为在去年12月9日,与OPPO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之后,并且在最近披露出来OPPO根据双方的协议,拿着华为的专利在1月份已经在德国起诉了诺基亚,由此看来,华为试图在通过一种新的方式在推进其专利许可计划。


这种方式恐怕未来会引发很大争议,包括中西方的政治博弈。

华为在与OPPO完成双边专利许可之后,迅速以另外一种不走寻常路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行政裁决,似乎是在寻找另外一种解决双方专利许可矛盾的方式。


这一点,与中兴通讯采用的向中国法院接连起诉天珑移动、OPPO和vivo的方式,又有不同。


相对而言,表面看上去华为的火药味并没有那么重,但是直接奔着“禁令”而去的华为,下手也并不轻。


如果按照去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唯二做出的两起行政裁决案的结果来看,请求人德国勃林格殷格翰公司获得了全面的胜利。这就意味着目前的行政裁决表现出的是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一面。


这也是对华为看上去有利的一面。


如果将近两天,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的文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与此次华为 vs 小米行政裁决案被受理联系起来,就应该能够看到,中国至少从政府角度来看,是乐见行政裁决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的作用的。


尤其是在标准必要专利上,这不仅充满了专利制度最高智慧,而且融入了国与国之间的竞争。


当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就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达成共识之后,行政裁决的结果和效力,或将得到极大的提升,这种方式在未来关键技术上的知识产权调解,或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然而,当视线转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后,能否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就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既做“裁判员”(行政裁决),又做“足球员”(审理无效请求)。


也就是小米如果对华为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审理和判决,而不受行政裁决案件的影响。


实际上,在去年首批重大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中,我们曾指出,有没有可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做出行政裁决之后,会影响在后无效请求的案件审理结果?


因为,如果是同一个机构作出的决定,为了维护权威性,会尽可能保持一致性。


在去年首批重大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中,德国勃林格殷格翰公司的涉案专利在历史上尚无无效决定结果的情况下,未能等到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勃林格殷格翰公司的无效请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管理部做出无效决定之后再做出行政裁决,而是使用了“不中止案件处理”的条款,从程序上来看,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从后续该无效决定在行政裁决一个月后(9月6日)就做出来看,似乎存在着一些并不完美的地方。


这也为外国公司是否会因该行政裁决程序,进一步为其关键专利穿上了“保护罩”产生疑问,因为根据德国勃林格殷格翰公司近年来在中国的专利被无效结果来看,还是有很多专利是被全部无效掉的。


因此,这种行政裁决与无效决定之间的微妙关系,也会是后续行政裁决案件中都会遇到的问题。


所以,这也会是小米在与华为应对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


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此案,在最后的结果中,假设认定侵权成立,是否敢于对小米颁发“禁令”,也是各界普遍关注。因为小米毕竟不是一个仿制药企业,还是一家比较大的国家化公司。

总之,华为的目的应该是试图通过这种方式与小米就专利许可达成协议,既然走到今日的过程,想必双方之间已经经历过比较漫长的谈判,最终并未达成一致。


对小米而言,目前面临的不仅是华为的“明枪”,还有一批源自华为的专利落到国外NPE之手,也在“暗战”纠缠小米、OPPO等公司,希望达成许可。


实际上,对于小米等中国广大的被许可方来说,最关键的随着华为、中兴通讯、甚至是大唐移动等一批中国专利权人开始收费后,在原国外专利权人费用不减反增的情况下,又要给这些新来的“化缘者”支付许可费,因此总的专利堆叠将会显著增高,这显然不利于制造行业的健康发展。


所以,行政裁决能否解决行业专利费堆叠问题么?尤其是如何解决中国现在既是专利权人,但更多是实施人的角色,都是本案值得关注的焦点。


作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两家公司,最终能在行政裁决这条路上走多远,行政裁决能否成为中国解决SEP问题的又一条可行途径,还是值得期待的话题。


在向双方当事人的置评请求中,小米未予置评。华为向我们发来如下声明:


“1. 双方就专利许可在积极谈判;


2.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包括行政和司法调解。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机制解决许可问题是行业惯例;


3. 华为和小米双方均认为知识产权许可和合作有利于促进创新和公众利益,并认为调解是帮助达成许可的一种有效渠道。双方在继续积极谈判的同时,寻求利用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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