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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方桩“王牌”专利缘何挺立潮头

日期:2015-11-1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世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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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件专利,自2008年授权之日起,先后遭遇9家企业及多个自然人共14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先后7次作出审查决定,均维持该专利权有效。这件“神奇”的专利名为“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专利号:ZL200710068545.6),专利权人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中技桩业公司)。

  其中最近的一次针对该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在2012年由自然人何某提出的。当时正值上海中技桩业公司第二次申请上市。何某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013年7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何某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此后,何某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上诉人何某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日前,北京高院作出该案按照撤诉处理的行政裁定。

  专利成为竞争利器

  上海中技桩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目前已经成为国内生产、销售离心方桩的龙头企业,产品主要用于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市政、工业与民用建筑等行业的基础工程建设。

  上海中技桩业公司发展壮大的背后是专利的力量。2007年5月,上海中技桩业公司提交了一件名为“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的发明专利申请,2008年11月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这也是上海中技桩业公司的第一件发明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所谓预应力,则是指在混凝土方桩的制造阶段,预先对混凝土施加压应力以提高混凝土方桩的耐久性。

  该发明的设计方案为:方桩的两端设有与钢筋笼连接的金属端板,两个方形端板四边设焊接坡口,中央是圆孔,混凝土方桩和端板的外形呈方形,其四边转角呈可以消除应力的圆弧形,其中一对圆弧角度为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度为90°、圆弧半径5-10mm等。

  此后,应用该专利的“先张法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迅速成为上海中技桩业公司的主打产品。而获得“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专利后,上海中技桩业公司便开始利用该专利进行维权。2009年,针对涉案专利及另外3件实用新型专利,上海中技桩业公司委托相关律师发布《关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相关专利的律师声明》,声明中表示:“未经中技公司授权许可,任何使用其专利技术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一经发现,中技公司必将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依法予以打击。”

  上海中技桩业公司的相关行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据2012年发布的《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0年至2012年,上海中技桩业公司与10余家企业就涉案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据了解,目前,我国预制混凝土桩行业内有数百家生产企业,但其中绝大部分是竞争力相对较弱的小型企业,形成规模化量产的企业屈指可数。而凭借涉案专利,上海中技桩业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近年来迅速提升。据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发布的数据,2008年上海中技桩业公司在预制混凝土桩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只有0.97%,但此后,该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快速攀升,到2010年其排名已攀至行业第三,市场占有率达到了4.46%。

  维权频频遭遇反击

  树大招风。上海中技桩业公司取得涉案专利后,先后有9家企业及多个自然人14次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而最近的一次,则是在2012年7月。当时正值上海中技桩业公司申请上市。请求人何某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3月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2013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口头审理。

  该案合议组成员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该案中请求人何某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3是最为关键的证据。其中,附件1是一件公开号为CN26599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该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离心砼桩,其中,砼桩及桩段的横截面的中央为等径同心圆的内孔,端头板及桩段的横截面的外边呈正八边形。

  附件3则是发表在学术期刊《山西建筑》上的一篇论文,题目为《混凝土方柱截面圆角对碳纤维加固效果的影响》。该论文的主要内容是针对钢筋混凝土矩形柱转角处易被撕裂的现象,对方形截面柱圆角的加固效果做了试验,并介绍了加固步骤,分析了试验结果,得出了圆角的适用范围。

  请求人何某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为最接近涉案发明的现有技术。

  合议组成员向记者介绍,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两对90°的圆弧角中一对圆弧的半径为25-30mm,另一对圆弧的半径为5-10mm(下称区别特征)。在该案审查中,最关键的是判断该区别特征是否被附件3公开,附件3是否给出相应技术启示,附件2仅涉及其他区别特征,在此不再讨论。

  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被附件3公开,因为附件3公开了将方桩四边设计成90°的圆弧角,并且附件3还公开了:“本次试验设计4组试件,l组为对比柱,其他3组试件圆角分别是R10(公开了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R30(公开了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R50。”即使没有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公开的内容的帮助下,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将附件1中的方桩四角进行“倒圆”,使两对90°的圆弧角中一对圆弧的半径为25-30mm,另一对圆弧的半径为5-10mm,以达到减少四角损坏和提高成桩率的效果。

  “王牌”专利维持有效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一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证据均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获得该区别特征的启示,且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请求人关于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附件3,合议组认为,该论文的研究目的是克服钢筋混凝土矩形柱在拐角处存在应力集中的问题,就方形截面柱圆角大小对加固效果的影响而进行的试验研究,试验采用截面圆角大小不相同的多组试件。由附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附件3中并没有公开混凝土矩形柱的四边转角采用两对不同的圆弧半径,也没有给出选取两对不同的圆弧半径以适应混凝土矩形柱的应力消除的技术启示。此外,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内容,不同曲率半径的应力消除圆弧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桩在建筑施工中桩身四角极少出现损坏现象,提高了成桩率和成桩利用率,并且其具体的结构尺寸的限定能在消除应力的同时保证桩的横截面积,从而保证单桩的承载力。因此,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或者被附件3公开或者附件3给出技术启示”不能成立。

  合议组同时认为,请求人张某认为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的,由于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且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其关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维持“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发明专利权有效。

        请求人何某对该审查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一审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何某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中,因何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北京高院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目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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