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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招投标引发版权话题

日期:2007-12-04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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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材招投标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教材价格,但目前部分试点地区实施的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投标方案中的某些做法并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今后开展此项工作应特别注意保护教材原创者的著作权。”12月2日,在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组织召开的“中小学教材招投标工作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法学专家作如上表示。

  据了解,备受关注的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投标试点,已在安徽、重庆、福建等11个省市展开。按照计划,此项工作将从2008年秋季开始向全国推广。然而,原创教材是否属于“公共产品”,对其采取招投标方式是否合理,以及试点地区实施过程中采取的“行政干预”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利益等问题引发了法学界的关注。

  观点一:教材不是公共产品也可招投标

  关于义务教育教材招标投标合理性的讨论一直在出版业内和学界进行着。今年9月25日,某行业报发表了题为“义务教育教材是公共产品吗?”的署名文章,指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引入招投标机制,原创各版教材被定性为‘公共产品’进入共有领域,由不特定市场主体竞争其出版、印刷、发行……教材不属于公共产品,不能将其强行拉进招标、投标体系中。”

  对于这一问题,与会的民商法学专家指出,《招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其第三条中虽然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并未圈定不适用该法的范围,因此对不属于“公共产品”的中小学教材进行招投标符合法律规定,无可争议。

  观点二:部分地区实施办法不符合《著作权法》

  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共同发布的《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中,确定投标人应为“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以及“招标教材原创出版单位”。而在部分省市的具体实施方案中,记者看到,某省规定“教材原创出版单位只可以参加本单位原创教材标段的投标”;“原创出版单位必须在中标结果宣布起15天内向中标的非原创出版单位提供中标教材型样”。另一省还规定:“各供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著作权使用费和型版制作费标准执行,不执行本规定的中标人和供型单位,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业内争议的焦点也正在于此。有人认为,目前的出版招标是将教材的印制供货权进行拍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编制教材的原创出版社,与没有任何投入和风险的非原创出版社共同参与竞标,一旦未中标就必须转让其版权,这种现状会削弱原创出版社的积极性,甚至使其放弃中小学教材的开发。

  知识产权法专家分析此现象时认为,教材的著作权属于原创作者,其版权应当由原创出版单位自愿授权或转让。

  行政许可法专家也指出,将拥有专有出版权的原创出版社与其他出版社放在一起竞标,与《著作权法》中保护专有出版权的规定不一致,有悖公平竞争原则;而省级出版部门强制原创出版单位向中标的非原创出版单位提供教材型版的做法超出了其职权范围。

  经济法专家认为,没有作品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参加投标,实际上是“投虚标”;其次,未中标原创出版单位与中标非原创出版单位之间的版权转让费用应当由双方商议决定,地方政府部门对著作权转让费价格实行“定价”或“一刀切”欠妥。

  专家建议:政府购买版权再实施招投标

  参会法学专家一致认为,对中小学教材实施招投标办法,有利于教材多样化和竞争市场化,有利于降低教材价格,出发点是好的。同时,他们也对实施办法提出了改进建议。首先,建议参与竞标的出版社必须为原创出版社或已经获得授权的出版社,保证竞争主体平等;其次,建议在印刷发行环节实施招投标,由原创出版单位自主选择印刷发行单位;此外,也可以由政府出资从原创出版单位手中购得教材版权后,再对出版的其他环节进行招投标,保证著作权人的利益。

  记者发稿前致电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总署已经接到各地中小学教材招投标试行中出现问题的反馈。对于执行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他们正在采取措施解决。(记者 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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