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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属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开庭

日期:2021-04-07 来源:李婉星 知产北京 作者:李婉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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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6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先正达公司与博收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该案中原告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先正达公司)拥有名称为“玛索”的辣椒属新品种权。



2017年,原告先正达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北京博收种子有限公司(简称博收公司)销售甜椒产品“圣红”(简称涉案侵权品种)。之后,先正达公司在被告寿光市绿鼎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绿鼎硕公司)处通过公证购买获得博收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品种的种苗,另从博收公司获得了涉案侵权品种的种子,并自行将上述种子、种苗与“玛索”种子、种苗进行了DNA检测(SSR分子标记法检测)。


2017年9月,先正达公司将博收公司、绿鼎硕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侵权品种与先正达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玛索”系同一品种,博收公司与绿鼎硕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总计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博收公司认为,其亦拥有名为“PP1201”的授权甜椒品种(曾用名称为“圣红”),该品种权取得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



涉案侵权品种为其受保护的“PP1201”品种,未侵犯先正达公司植物新品种权。


为查明事实,法院对涉案侵权品种、“玛索”、“PP1201”组织了DNA鉴定,结果显示,三品种两两比对的差异位点数均为0,为近似品种。2020年7月,原告以需要再行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2020年8月18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并认为法院先期组织的DNA鉴定结果仍不能排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法院组织进行DUS鉴定,进一步查明事实。


开庭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围绕两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生产和销售行为,两被告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及被告法律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原告先正达公司诉称博收公司构成生产、繁殖、销售涉案种子的行为。绿鼎硕公司构成销售涉案种苗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当DNA鉴定结果存疑时,应进行DUS鉴定,故本案品种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问题的结论应基于DUS鉴定的结果作出。因涉案品种申请日在前,如本案DUS鉴定结果显示具有同一性,即使被告的“PP1201”品种可能因此被宣告无效,其获得授权的事实亦不能产生信赖保护利益,应当认定被告的“PP1201”品种侵犯原告“玛索”的植物新品种权。


 被告博收公司辩称博收公司没有繁殖、销售涉案品种,其行为不具有商业目的,应认定为“试验、示范”性质,被告绿鼎硕公司仅为博收公司繁育了用于试验的涉案品种种苗,未以商业目的大量繁殖或生产涉案品种的繁殖材料。法院先期组织的DNA检测结果显示,两被告试验、示范的繁殖材料是博收公司自己的授权品种“PP1201”,并未侵犯涉案品种权。

本案在DNA检测的基础上,应以DUS检测进一步查明涉案三品种是否具备同一性。即使DUS检测显示三品种具备同一性,亦不能否认博收公司选育品种的法律事实,且博收公司并未将“PP1201”进行大面积市场推广和销售,不具有侵害涉案品种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绿鼎硕公司种植、销售被告示范品种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被告绿鼎硕公司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放弃参加当天庭审,并认可博收公司的答辩意见。


该案未当庭宣判,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