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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提级审理皇家KPN诉小米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日期:2022-12-06 来源: 企业专利观察 作者:黄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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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裁定书,(2022)沪民辖161号。


涉及原告系皇家KPN公司,被告系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十四分公司(简称“小米公司”)。


原告皇家KPN公司诉称,其系专利号为ZL201080013541.8,专利名称为“在网络中管理关联的会话”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一直维持有效状态,经无效程序后共有17项权利要求被维持。原告发现被告销售了侵权产品。经比对,被告小米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符合WebRTC标准的移动终端均按照“全面覆盖原则”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14的保护范围。


原告与被告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故原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50万元;2. 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02日立案。


01上海高院同意提级审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移动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其中涉及的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审理思路、侵权判断标准以及后续的许可费认定等,都属于该类案件亟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思路的问题,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对于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报请上海高院审理。


上海高院认为,本案涉及移动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对于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鉴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报请提级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决定本案由上海高院审理。


02 为何会提级审理?


除了上述理由外,对于哪些案件可能会涉及到提级审理,以及如何看待本案上海高院做出的提级决定。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冠扬认为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对行业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本案的审理涉及专利与标准的对标、双方许可协商过程中的谈判细节、FRAND义务的审核、许可费率的确定等,确实都是当前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不仅涉及到双方利益的博弈,也有可能影响到行业的发展。对这种行业影响力大的案件,由中院报请高院提级审理的情况是存在的。相信此案判决做出后,也会贡献对审理此类标准案件的司法智慧。


二是诉讼标的在同类案件中较高。


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损害赔偿额方面,考虑到西电捷通 v 索尼案的910万赔偿额,以及今年4·26期间上海法院发布的西门子 v 小米案的1200余万赔偿额,本案原告主张的8050万元已经远超上述案件,这也有可能是提级审理的考虑因素之一。相信双方在相关移动终端产品的销量、可比费率的适用、许可费的计算等方面必有一番你争我夺。


另外,如果该赔偿额所基于的权利基础仅是目前管辖权裁定所提及的单独一个标准必要专利,那么该标准必要专利在相关通信标准体系中的地位、权重和价值也有可能是本案审理的重点。


03 小米已对多件皇家KPN专利发起无效挑战


对于本案及涉案专利,今年7月我们曾有过报道《小米“三打”荷兰皇家电信KPN专利》。当时小米公司同时对这件专利发起了三次无效挑战,但是从结果来看,合议组认定皇家KPN的专利部分无效。当时代表皇家KPN的机构是港专,代表小米公司的机构分别是北京北汇和北京正恒。


决定书.png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从这件专利的无效记录来看,小米公司并非是第一家被找上门的,2018年就有一份无效决定,很有可能是国内其他手机企业对其发起的无效挑战。

除了这件专利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小米公司在今年5月还对皇家KPN的另外一件名为“用于远程设备管的方法和系统”的专利ZL201510146158.4发起了无效挑战,这起案件的口审听证已经在9月6日完成,相关无效决定预计也将于近日公布。


04 KPN还起诉了TCL与爱立信,每台手机0.05美元


记录显示,KPN用同样的专利于2018年6月,在美国特拉华地方法院起诉了TCL。


从KPN起诉TCL的起诉书中,披露了有关这件专利更多的信息。


起诉书中记载了KPN的首席知识产权官Wuyts先生与TCL沟通许可的情况。例如KPN在起诉书中还特意提到了其许可费率:


Wuyts先生进一步表示,KPN愿意将这些专利授权给TCL,以“支付……一笔总费用作为对过去做法的补偿;以及2018年至2020年期间每台手机每项技术0.05美元的使用费。”


而对于这件涉及WebRTC标准相关的中国专利同族的美国669号专利,在起诉书中也有描述:


“该专利与WebRTC有关。WebRTC(Web实时通信)支持用于语音通话、视频聊天和P2P文件共享的浏览器到浏览器应用程序。WebRTC包含在每个包含Android 5及更高版本的终端中。KPN认为支持WebRTC的用户设备使用了该专利。”


此外,从美国这件669号专利的诉讼记录来看,在今年的2月10日,爱立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提出了多方复审IPR,也在试图挑战这件专利的有效性。可能在KPN和爱立信之间,也发生了不愉快的许可费纷争。


可以判断,此次皇家KPN与小米公司之间的纷争,很可能也是许可费率之争。但本案中是否与TCL案一样是0.05美元/台的费率,目前尚不能确定。这或许也是上海高院在裁定中认为对于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地方。


05 彰显上海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近年来,上海各级法院相继审理了很多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和国内案件,像VLSI诉英特尔,华为诉美国Netgear,小i机器人诉苹果,联发科诉恩智浦,上海赟璟诉vivo,腾讯诉荔枝《三体》侵权,博泰科技诉腾讯,鸿雁电器诉小米,腾讯诉字节沐瞳《王者荣耀》侵权。以及涉及科创板的专利纠纷,台达电子诉光峰科技,法国杜菲诉上海拓璞,日本村田诉无锡好达,上海移芯诉翱捷科技,晶丰明源诉必易微,上海倍而达诉益方生物,科美诊断诉爱兴生物等,可以说具有非常深厚的审理经验。


此外,在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纠纷方面也是国内最早的,上海高院在诺基亚与华勤十年前开始的专利纠纷案中,就做出其首份移动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民事侵权纠纷终审判决(ZL95100020.9)。在双方另外一起案件中,上海高院针对软件功能性限定的专利案

(ZL200480001590.4),也做出了重要裁决,引发了多家外国公司的关注,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例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软件专利案。


上海知识产权过去曾被认为是“洼地”,与北京知识产权精英人才聚集,深圳企业创新、创业和知识产权运营火热相比,上海确实需要在知识产权创新型经济上寻找着力点。


但近年来,随着上海对知识产权的重新定义,提出了以“更有力的知识产权改革引领发展”的口号,同时“强化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有机衔接,打造更好营商和创新环境”,并以“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来推动上海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于是,像皇家KPN与小米公司这类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规则上,具有显著国际影响力的大案和要案,将会成为上海奔向这一目标的每一级台阶。如果最终要达成“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目的,最关键的就是要重大案件的判决公开,这是中国创新和专利站起来后,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