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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外观侵权 佛山一企业赔了老本

日期:2012-04-11 来源: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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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佛山中院于佛山美的总部公开审理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被告人称自己的企业注册资金才3万多元,但这次因侵权案件就赔了3.5万元。而今年前三个月,佛山中院已经受理此类侵权案件高达300多件。

  案件

  私自复制生产专利藤沙发牟利

  某家私公司被判赔偿3.5万元

  据悉,该案原告梁某鹏2007年8月8日取得名称为“组合家具(叠椅景观-紫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案专利)。2009年11月16日,原告与某家私公司(即该案被告)签订了专利排他性许可合同。本案专利产品自投放市场后,原告发现被告对其设计产品大量模仿,并在网站上大量宣传、推广和销售,并且在顺德区乐从国际家私城B座开设门市部销售侵权产品,造成原告的客户流失严重。为维护合法利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以及销毁库存成品及半成品;另外,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因本案所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被告方面认为,其企业并没有生产此类产品的家具,在家具城销售的此类产品并非由自己生产,之所以在发票上写的是自己单位的名称,只是老乡借用而已,其委托人并不从中获利。但被告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一直不能提供任何对自己有效的证据。

  该案最终以双方调解结束,经过法庭审判人员的协商,被告最终同意赔偿被告3.5万元,同时承担诉讼的一半费用。愿意销毁该类产品的成品和半成品。

  但是被告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依旧强调自己没有生产该类产品,并透露说,其企业当初注册资金才3万多元,现在光赔偿的费用就达到了3.5万元。

  法院

  侵权案件无论大小都要追究

  佛山中院法官蔡莉介绍说,被告看似只是在网络上利用了原告的设计图片,但只要被告利用此设计图片从事销售和生产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知识产权的清理。在知识产权方面再小的侵权行为也需要保护,侵权行为无论大小都将对企业的生命力造成深远地影响,对知识创新也是一种阻力。

  而公开审理此类案件目的是要借助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的时机,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常识,让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走进企业,走进市民,更好地抑制侵权行为发生。

  建议

  企业应避免侵权带来巨大损失

  中小企业生产规模小,资金少,因此在知识产权纠纷上更要引起注意。法院方面建议各类型企业在产品投入生产之前一定要在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网站上进行相关查询,要确保自己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没有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企业自身不能处理此类事件,一定要委托相关代理人进行查询核实。这样才能够避免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上付出更大的代价。

  在保护知识产权上,建议专利企业与生产企业的相互合作,不断壮大企业实力,一方面保证专利企业将无形资产转化有形资产继续再创造,另一方面保证现有生产企业生产资源不浪费,使双方都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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