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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营企业诉上海日商专利侵权案恢复审理

日期:2010-03-22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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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时隔整整一年后,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恢复审理四川省民营企业四川芊村道食品公司诉日商日本大塚集团上海大冢食品公司知识产权侵权一案。销售涉案产品的第二被告,同样也是日资企业的成都伊势丹百货也到庭参与诉讼。

  去年3月,原告芊村道公司法律代理人正为开庭作最后准备时,接到法院通知,因为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申请,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中止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上海大冢提出的宣告无效申请,对四川芊村道的 “一种泡食食品包装盒”这一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审查后,于去年7月8日宣布该专利无效。

  涉案专利尚存一项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撤销,恢复审理后第一次开庭的整个庭审,仅针对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诉进行。

  原告称,被侵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之所以被撤销,是因为复审委员会审查组认为,“一种泡食食品包装盒”这一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是将现有技术进行简单叠加。据了解,上海大冢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提供了他们取得的一种美国生产销售的冰激凌品牌的包装盒,其结构与芊村道公司获得使用的实用新型专利包装盒相似。

  原告代理人称,他的当事人选择放弃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权利,是因为诉讼成本太高,且可能旷日持久;作为起步不久的民营企业,四川芊村道食品公司很难有实力与年销售数十亿美元的跨国企业日资上海大冢食品抗衡。他认为,如果不尽快恢复审理,他的当事人更难摆脱目前已因侵权所遭遇的困境,因此,他们将审理内容仅限于目前尚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外观设计专利这一项。

  庭审过程充满火药味

  针对原告四川芊村道的侵权指控,被告上海大冢的代理人认为,其当事人产品并不构成侵权。主要抗辩理由是,原告尽管有专利证书,但不能证明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尚在专利承续有效期内;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对这一专利权属已经转移,因而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而被告涉案产品的包装设计是委托成都一家公司设计,与原告产品的外观形式完全不同,更没有抄袭和借鉴原告的专利等。

  针对被告 “两家产品外观完全不同”的辨称,原告代理人当庭出示经公证人员保全的产品实样举证,但这一举动受到陪审员阻止并被告诫,因为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审查是以专利证书附的照片为准,而不以实物。原告代理人就此与合议庭产生分歧。

  第二被告主要辩护说,作为零售商只能做到形式审查。如果涉案产品的确有侵权行为,自己因为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并要求双方在近日内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案水落石出尚待时日。

  市场开拓不仅在包装

  被告上海大冢食品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声称,大冢涉案的产品因为销路不好,早已从四川市场撤出并已停产。记者登陆上海大冢的网站,的确已没有“饭来了”“面来了”的产品广告和图片。但原告代理人向记者出示的统计数据表明,与涉案侵权包装相似的芊村道这一产品在受到冲击后,至今未能恢复元气,目前的市场占有率仅有刚上市时的1/5左右。

  一位参加旁听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四川芊村道食品公司作为内地的民营企业,市场开拓不能仅仅依赖包装和外观,也要注重产品质量和适销对路。他还认为,该企业在产品开发和专利申请保护方面存在瑕疵,因而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