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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源微电子与润华全芯微电子商业秘密纠纷一审判决出炉

日期:2023-02-09 来源:知联社 IPUnion 作者:方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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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华全芯微电子就一起商业秘密纠纷自愿赔偿芯源微电子6000万元,目前,芯源微电子已收到4000万元赔偿金。”


1月31日,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芯源微”)发布了《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业秘密维权进展暨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芯源微在公告中称,其于近日收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辽019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单位宁波润华全芯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润华全芯微电子”)及相关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一审判决。公告显示,润华全芯微电子就一起商业秘密纠纷自愿赔偿芯源微电子6000万元,目前,芯源微电子已收到4000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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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方曾就职芯源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路还长


公告显示,润华全芯微电子成立于2016年,为芯源微电子离职员工作为主要股东发起创立,其生产的涂胶显影设备主要用于化合物半导体、LED 等小尺寸领域,产品类型及下游客户与芯源微电子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芯源微电子成立于2002年,是由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发起创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半导体生产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据芯源微电子2022年10月27日发布的《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商业秘密维权赔偿金的公告》显示,芯源微电子在与客户日常合作过程中,发现润华全芯微电子所售的部分机台涉嫌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于2020年10月向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报案,该案件在当年12月获得受理,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8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当时法院尚未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而在案件审理期间,润华全芯微电子主动与芯源微电子接洽并愿意对其侵权行为作出现金赔偿,后经协商,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约定,润华全芯微电子就其侵犯芯源微电子商业秘密的行为自愿作出现金赔偿共计6000万元,分四期支付且各期均附达成条件,且润华全芯微电子已支付前两期共计4000万元的赔偿。


本次芯源微电子的公告公示了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其中显示,目前,润华全芯微电子已向其支付4000万元侵权赔偿金,而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刑事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第四期1000万元赔偿金所附条件未达成,润华全芯微电子未向芯源微电子支付相关款项;《刑事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第三期1000万元赔偿金所附条件未来是否达成尚具有不确定性,芯源微电子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程序。


如今,原职工泄露或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的现象在今天也已经成为企业保持自身发展优势的一大掣肘,如何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是当今各个企业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血泪教训:侵权别太“刑”


芯源微电子的公告显示,在此次(2022)辽 0192 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中,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润华全芯微电子及王某、周某等被告人违法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综合考量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悔罪情节及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因素,依法确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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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单位润华全芯微电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罚金已全额缴纳);判定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额缴纳);判定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额缴纳。);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判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罚金刑罚,采取没收违法所得措施。


对于该起商业秘密技术纠纷,芯源微电子认为,润华全芯微电子及相关当事人未对外公开上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泄密范围得到有效控制,未对公司造成进一步负面影响;且润华全芯微电子及相关当事人违法泄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的时点距今已有几年时间,期间芯源微电子随着公司机台技术工艺等级的提升和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已在原技术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优化升级,该起侵权事件不会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附:《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业秘密维权进展暨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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