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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aupu”诉“奥普aopu”侵权案进入二审

日期:2017-02-09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洪雪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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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裁定维持涉案商标后,杭州奥普将国家商评委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和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杭州奥普电器公司于1997年申请注册了“奥普aupu”商标,指定在热气淋雨装置、浴用加热器、淋浴单间、热水器等产品中使用。该公司最初的产品主要是奥普浴霸,2005年自集成吊顶兴起后,开始生产集天花板和电器于一体的集成吊顶综合性电器产品。

2001年,案外人申请注册了“奥普aop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金属建筑材料”中,并最早被用于金属毛巾架等产品上。后该商标转让,由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持有,用于吊顶品牌。

2009年11月,杭州奥普公司以“奥普aopu”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属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申请撤销该商标。商评委审查认为,两个商标并存多年,一个核准用在金属建筑材料上,一个核准用于热气淋浴装置上,不属类似商品,裁定维持“奥普aopu”商标在“金属建筑材料”上的使用。

杭州奥普电器公司不服该裁定,将国家商评委告上法庭。2016年6月,北京知产法院审理认为,杭州奥普公司所持有的“奥普”商标在集成吊顶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持有“奥普aopu”商标的云南奥普和浙江现代两家公司不能充分证明他们使用的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法院认为商评委裁定存在错误,一审判决撤销该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宣判后,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不服判决,已向市高院上诉,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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