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不满他人搭载“迈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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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为第5695854号“迈腾Magotan”商标,由北京嘉禾公司于2006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发动机油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大众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迈腾”商标及“MAGOTAN”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据了解,该案引证商标分别为第5104416号“迈腾”商标、第G904758号“迈腾”商标、第5104417号“MAGOTAN”商标及第G902059号“MAGOTAN”商标,上述4件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车辆、车辆轮胎等商品上,权利人均为大众公司。
在商标局及商评委先后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北京嘉禾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嘉禾公司诉称,引证商标不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获得跨类别保护,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显著差异,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迈腾”并非由大众公司独创,不能由其独占,北京嘉禾公司有权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诉争商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看,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发动机油等商品与4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密切相关,且添加或更换润滑油等商品也是汽车精修和调试服务中的重要服务内容。另外,考虑到4件引证商标的标识“迈腾”与“MAGOTAN”系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诉争商标又与其基本相同,因此两者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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