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俩“苹果”因商标权对簿公堂

日期:2014-12-0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张羚 浏览量:
字号:
  因认为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在童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青苹果红苹果APPLE G&R及图”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萍果牌”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德士活有限公司(下称德士活)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德士活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被异议商标为第3534115号“青苹果红苹果APPLE G&R及图”商标,由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于2003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乳罩、童装、婚纱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后,德士活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德士活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德士活表示,被异议商标不仅系对德士活享有的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而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德士活对引证商标标识中的“苹果”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德士活的在先著作权。

  据了解,引证商标分别为第148002号“萍果牌”商标、第813677号“texwood及图”商标、第150785号“texwood及图”商标、第3185711号“texwood及图”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均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人均为德士活。

  随后商评委以德士活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德士活不服商评委裁定,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但二者在中文、英文和图形等方面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