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百伦”告倒泉州“纽班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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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1983年,新平衡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鞋)商品上注册了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第175152号“NB”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上述商标经续展现均在有效期内。新平衡公司生产的“New Balance”运动鞋在鞋两侧突出使用了大写、粗体的英文字母“N”标识。新平衡公司自进入中国市场后,先后在北京、上海、杭州、南京等全国各地开设多家专卖店。2004年开始,新平衡公司及其相关企业陆续在《精品购物指南》《上海壹周》《鞋帮》等多家报刊杂志上发布广告,宣传、推广“NewBalance”运动鞋。广告中大量突出宣传了“New Balance”运动鞋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新平衡公司称,其产品自上世纪80年代通过代理商进入中国,当时曾将“New Balance”翻译为“纽巴伦”作为其产品中文名称对外使用。2004年前后,新平衡公司启用“新百伦”作为产品中文名称,此后再未主动使用过“纽巴伦”。新平衡公司发现,福建泉州一家名为纽班伦的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也使用了近似的英文字母“N”。美国新平衡公司将泉州纽班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合理开支8万元在内的损失50万元。
泉州纽班伦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中使用“纽巴伦”作为店招,销售其生产的运动鞋。泉州纽班伦公司在原审判决后,取得了第4236766号商标注册证,依法享有在第25类鞋、运动鞋、足球鞋等商品上使用商标标识的权利,故纽班伦公司认为,其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纽班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纽班伦公司仍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新平衡公司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近似标识,客观上亦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故纽班伦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纽班伦公司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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