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程”十年相争终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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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03年4月,通程集团提出第3513058号“通程DOLTON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通程律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通程集团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2年8月,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通程律所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通程律所的字号来源于通程集团授权,通程律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使用“通程”标识属于通程集团授权使用。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程集团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对通程律所在先商号权的侵犯,亦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通程律所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
通程律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通程律所自2000年登记注册之日起便对其企业名称依法享有相应民事权益,该民事权益并不因通程集团的授权而产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通程律所在法律服务上使用“通程”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故其在法律服务上对“通程”享有在先合法权益。通程集团明知通程律所在先使用“通程”字号、在法律服务上在先使用“通程”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损害,亦会造成市场混乱。综上,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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