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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贵”之争持续上演

日期:2014-09-0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毛立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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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是坐拥熏肉、大饼及餐馆上“李连贵及图”商标的吉林省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平李连贵),一方是自称李连贵后人的辽宁省沈阳市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沈阳李连贵),二者均主营“李连贵”熏肉大饼。2013年12月,双方间围绕着“李连贵”商标存续多年的民事侵权纠纷暂告一段落但随后因沈阳李连贵欲在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李连贵”及“李连贵熏肉大饼”两商标(下统称被异议商标),遭到四平李连贵的异议,双方由此再度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之争。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四平李连贵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原裁定结果。 

  据了解,作为东北地方特色小吃,李连贵熏肉大饼凭借其独特的风味而远近闻名,然而围绕着熏肉大饼上的“李连贵”商标权属,本是同根生的四平李连贵与沈阳李连贵已相争多年。 

  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7117020号“李连贵”商标及第7117019号“李连贵熏肉大饼”商标,两商标均由沈阳李连贵于2008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在法定期限内,四平李连贵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四平李连贵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779235号、第218047号及第217649号“李连贵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熏肉、第30类大饼等商品及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 

  商评委在裁定中认定,两被异议商标与四平李连贵引证的3件“李连贵及图”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四平李连贵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平李连贵与沈阳李连贵具有密切相关的历史渊源,“李连贵”应当成为两者共同的商业文化财富。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四平李连贵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沈阳李连贵也已经形成了区域性的市场影响力。相关公众应当可以将两者所提供的商业服务来源加以区分,不会造成混淆或者误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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