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城与勇士》商标权案 腾讯一审获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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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诉称,2007年其经韩国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享有《地下城与勇士》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各项知识产权。而掌娱公司和永晨公司开发运营的名为《地下城勇士与魔女》的单机小游戏,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名称及注册商标相似,且游戏风格相同。腾讯公司认为,两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文字标识,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
掌娱公司和永晨公司共同辩称,《地下城勇士与魔女》是永晨公司独立开发的游戏软件,依法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且“地下城”“勇士”并非专有名称,腾讯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此外,掌娱公司目前已就“地下城勇士”一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且已被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系“地下城与勇士”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人。掌娱公司和永晨公司分别开发与运营的《地下城勇士与魔女》游戏,迟于腾讯公司游戏的上线运营时间,游戏名称中均使用了“地下城”“勇士”,且两公司作为电子游戏的开发经营者,不可能不对《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知名度有所了解,因此认定掌娱公司和永晨公司游戏名称“地下城勇士与魔女”与“地下城与勇士”商标相近似,侵犯了腾讯公司相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范围、侵权持续时间及商标的声誉等因素后,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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