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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城与勇士》商标权案 腾讯一审获赔30万

日期:2014-07-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祝文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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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涉及知名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商标侵权案件一审有了结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北京掌娱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掌娱公司)和上海永晨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晨公司)开发经营的游戏侵犯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开发经营的游戏软件上使用包含“地下城”“勇士”文字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腾讯公司诉称,2007年其经韩国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享有《地下城与勇士》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各项知识产权。而掌娱公司和永晨公司开发运营的名为《地下城勇士与魔女》的单机小游戏,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名称及注册商标相似,且游戏风格相同。腾讯公司认为,两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文字标识,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 

        掌娱公司和永晨公司共同辩称,《地下城勇士与魔女》是永晨公司独立开发的游戏软件,依法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且“地下城”“勇士”并非专有名称,腾讯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此外,掌娱公司目前已就“地下城勇士”一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且已被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系“地下城与勇士”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人。掌娱公司和永晨公司分别开发与运营的《地下城勇士与魔女》游戏,迟于腾讯公司游戏的上线运营时间,游戏名称中均使用了“地下城”“勇士”,且两公司作为电子游戏的开发经营者,不可能不对《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知名度有所了解,因此认定掌娱公司和永晨公司游戏名称“地下城勇士与魔女”与“地下城与勇士”商标相近似,侵犯了腾讯公司相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范围、侵权持续时间及商标的声誉等因素后,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