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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湾”商标争议案 商评委一审败诉

日期:2012-01-12 来源:中新网 作者:郭景水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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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三亚“海棠湾”商标之争再起波澜。记者1月5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两个关于“海棠湾”商标的争议裁定。

  这两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海棠湾”商标的争议裁定是2011年7月4日作出的,内容为:撤销香港居民李隆丰于2005年6月申请、核准注册日期为2009年1月、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1月的第36类、第43类两类“海棠湾”商标。

  这两个撤销“海棠湾”商标的裁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三亚市海棠湾管委会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作出的。裁定下发之后,李隆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受理之后,通知三亚市海棠湾管委会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对于三亚市海棠湾管委会主张的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海棠湾”商标已经开始使用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海棠湾行政区划编制、规划开发、媒体报道等证据,均系在作为乡镇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风景区的意义上使用“海棠湾”,并未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三亚市海棠湾管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在会议室出租、饭店等服务上使用“海棠湾”商标。

  对于裁定中认为“争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一说,判决认为:商标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该标志或者构成要素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裁定中所称的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相关休闲度假区的住宿、餐饮、会议服务或特定项目的实施产生消极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考虑因素。

  判决还认为,海棠湾作为乡镇一级的地名,争议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仅依据争议商标为地名尚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侵占公共资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两个撤销裁定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客观上会妨碍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的实施、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记者5日中午联系上了三亚市海棠湾管委会的委托代理方———海南懿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表示尚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记者 郭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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