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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函》未“保证” 南北“稻香村”打官司

日期:2010-02-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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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发现了大批由河北保定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稻香村”牌月饼。苏州“稻香村”认为保定“稻香村”没有履行其《保证函》中保证的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将后者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商标维权案件。

 

    原告苏州“稻香村”诉称:2004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将被告所持有的“稻香村”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所有。当时协议约定,被告作为原告的生产加工基地,可以使用“稻香村”商标,但因双方对生产加工基地事项的具体合约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生产订单。为防止被告擅自使用“稻香村”商标,给“稻香村”品牌造成不利影响,2004年12月12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明确保证:在双方就生产加工基地事宜签订具体协议并得到原告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之前,被告保证不在其产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及与“稻香村”相同或相似的文字。

 

    然而2009年中秋节前,原告在北京市发现了大批被告生产的“稻香村”牌月饼。该月饼不仅使用了原告公司持有的“稻香村”注册商标,并将“稻香村”在包装上突出使用,欺骗和误导了北京的消费者,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给原告的品牌和经济效益都带来了很大的损害。故特向昌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