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售假茅台 茅台酒厂起诉维护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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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茅台牌”白酒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贵州茅台酒”图案及其文字进行了注册登记,同时“贵州茅台牌”白酒还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工商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7年11月9日,被告北京天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26层,当场查获准备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72瓶,并作出京工商东处字(2008)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天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餐饮服务公司,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加强对进货渠道的管理,确保货物来源于正规渠道。但被告却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企业及“贵州茅台酒”这一驰名商标的声誉,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北京市主要媒体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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