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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状告某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

日期:2008-10-1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李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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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北京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指出被告下属的贵阳分公司将柜台出租给个体户进行经营过程中,出售假冒茅台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前,西城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贵州茅台牌”白酒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贵州茅台酒”图案及其文字进行了注册登记,同时“贵州茅台牌”白酒还被国家工商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6年11月,被告下属的贵阳分公司出租柜台给个体户陈某进行酒类经营,陈某以被告下属贵阳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同年11月30日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岩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被告下属的贵阳分公司超市出售茅台假酒,经该局检查,当场查获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类商品共计23瓶,且经工商部门调查该柜台在2006年11月10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原告获悉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被告不予理睬。2008年1月13日被告下属的长春分公司被消费者举报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20瓶,现消费者已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月16日,被告下属的大望路分公司被消费者举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当场查获被告尚未售出的假冒贵州茅台酒363瓶。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全国大型连锁超市的综合超市股份公司,理应加强管理,确保货物来源于正规渠道。但被告却多次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企业及“贵州茅台酒”这一驰名商标的声誉,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再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北京市主要媒体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