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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慧达”一审维权成功

日期:2008-09-18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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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却因为企业字号的冲突走上法庭。日前,该起知识产权业界的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原告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慧达公司)成立于1997年,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专利代理和版权代理,并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具备了商标代理及专利代理的资格。万慧达公司早在2001年就在第42类服务类别上拥有了第1587758号“万慧达知识产权”及第1587747号“WAN HUI DA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等多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且已经在知识产权业界具备了知名度。被告北京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达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经营的范围也为商标及版权代理等。
         万慧达公司在慧达公司的宣传资料上,发现慧达公司的字号与其字号“万慧达”仅一字之差,且与其注册商标也极其近似,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遂向慧达公司致函要求其更名,慧达公司未予回应。万慧达公司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慧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和字号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不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慧达”字样,就其侵权行为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启事及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对于原告的指控并不认可,其在答辩中称,其企业名称是依法核准注册,不存在侵权行为,其也不知晓原告的知名度。并且原告实际使用的是“H及图”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不同,原告诉其侵犯了注册商标权无从谈起。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其在宣传、业界资质、代理的著名案件等多方面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的知名度,被告也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法院在综合了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和答辩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出现了大量万慧达公司的企业名称、“万慧达”等字样,可以证明在被告成立前,作为字号的“万慧达”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的字号“慧达”与原告的字号“万慧达”仅一字之差,并且“慧达”未形成新的含义,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与误认。另外,原被告双方均同处北京地区,经营范围相同,此种情况下,企业名称登记在后的被告应主动避免选择与在先登记注册的“万慧达”可能构成混淆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法院经合议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慧达公司需停止使用“慧达”字样,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还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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