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荣华”案一审结果“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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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荣华公司于1983年开始使用“荣华”商标生产月饼并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荣华”商标于1990年11月10日获国家商标局注册,1997年12月转让给佛山荣华公司所有。
香港荣华公司在香港注册了“荣华”商标,但一直未在内地注册。1991年,香港荣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荣华”商标,但遭到驳回。记者在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部1991年8月8日发给香港荣华的复函中看到,“经过审查,中国商标局认为,依照中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此商标不能核准注册,应予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内地一家公司注册在相同商品上的“荣华”商标文字相同。
尽管在内地注册失败,但香港荣华公司还是开始进军内地市场。从1991年起,香港荣华开始在内地用未注册的“荣华”商标生产、销售月饼,一度出现了粤港两个“荣华”月饼同在一个超市销售的局面。
2007年,香港荣华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佛山荣华告到东莞市中级法院。东莞中院一审判决认为:香港荣华虽然未在内地注册,但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其“荣华”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应受到保护,佛山荣华不能再使用“荣华”商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商标分会主席马翔认为,香港荣华公司1991年申请注册“荣华”商标被驳回之后,这意味着该公司不能在内地使用“荣华”商标。但是,香港荣华不仅违法使用了这一商标,而且投入大量广告费用对这一明知不属于自己的商标进行宣传,这是将违法行为进一步放大。佛山荣华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上诉至广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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