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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金沂蒙”非彼“金沂蒙”

日期:2008-05-07 来源:中国化肥网 作者:李保友、李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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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沂蒙集团)诉临沂利捷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捷经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金沂蒙集团的金沂蒙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情回放:
  
  金沂蒙集团诉称,其是一家综合性大型民营企业集团,于1999年开始使用“金沂蒙”商标。为了加大“金沂蒙”商标的保护力度,原告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注册或申请注册“金沂蒙”商标。而利捷经贸未经金沂蒙集团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水晶工艺品外包装上使用与“金沂蒙”商标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给金沂蒙集团的“金沂蒙”品牌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淡化了原告“金沂蒙”商标的品牌效应,给金沂蒙集团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针对诉讼,利捷经贸认为,其所持有的“金沂蒙”注册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不应按驰名商标来进行保护。该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自己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晶体材料、水晶工艺品生产加工销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2年出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水晶工艺品属于核定使用商品的第20类商品,金沂蒙集团并未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金沂蒙”商标,因此,利捷经贸将“金沂蒙”商标用于水晶工艺品,不属于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金沂蒙”商标,其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金沂蒙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调查的事实进行了分析,按照《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终做出判决:“金沂蒙”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被广为知晓且享有较高的声誉,完全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法院依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利捷经贸的行为侵犯了金沂蒙集团公司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对金沂蒙集团公司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金沂蒙集团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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