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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唱歌”的棒棒糖侵权案

日期:2024-09-25 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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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花园种花》因旋律温馨、歌词童真,迅速在互联网走红,深受广大儿童、家长们的喜爱。近日,泉港法院就依法受理一起涉该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


棒棒糖.png


基本案情


A公司经授权,取得音乐作品《花园种花》的相关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维权事宜。B公司系一家糖果生产销售商,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一款通过骨传导可播放《花园种花》歌曲的音乐棒棒糖。


A公司认为


B公司在未经其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带有《花园种花》歌曲的棒棒糖,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且该棒棒糖单支售价在18.8元-24.9元不等,远高于普通棒棒糖的售价,很大一部分原因系得益于使用案涉音乐作品。为此,A公司以B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我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B公司辩称


其并非案涉音乐棒棒糖的生产商,该产品来源于第三合作方。并辩称售价之所以远高于普通棒棒糖,除了有音乐作品的因素外,更多是源于精美外形设计以及骨传导技术的贡献。


审理经过


本案音乐棒棒糖产品未经授权使用了《花园种花》音乐作品的事实清楚,被告B公司亦无异议,虽辩称产品来源于第三合作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而原告A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B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的经济利益。


综上,承办法官围绕涉案产品类型、产品设计、音乐作品知名度和贡献度等方面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深入分析利弊。同时指出著作权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组织双方进行反复磋商和答疑解惑,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至此,该案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当前,通过音乐包装已成为许多行业提升用户体验的重要元素。目前短视频、广告宣传、影视、综艺等行业是音乐行业融合的热门,在产生1+1>2跨界效应的同时,音乐侵权纠纷也可能随之发生。本案中,B公司未经授权,在网上公开销售含有音乐作品《花园种花》的棒棒糖,从而获得经济利益,该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当引以为鉴,尊重知识产权,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在使用音乐作品前必须认真确认其授权情况,及时获得相应的使用许可,避免由于疏忽、侥幸心理而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现代社会只有对他人的著作权予以充分尊重,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每个人的智力劳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