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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判决“初代奥特曼”形象未进入公有领域

日期:2023-05-19 来源:竞争法与商业战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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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司(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我司”)及我司正版被授权商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灵动公司”)发现“希杰玩具专营店”销售仿冒“奥特曼”形象的“宇宙超级英雄玩具”,后灵动公司经我司授权开展维权工作,针对上述“宇宙超级英雄玩具”的生产商汕头市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及相关个人等主体(下统称“宜佳达”)提起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


审理过程中,宜佳达要求法院驳回灵动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辩称:“初代奥特曼”形象已超过保护期限、进入公有领域,圆谷公司已将部分“奥特曼”作品著作权以合同形式让渡给泰国人辛波特•桑登猜等等。


现经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灵动公司胜诉,且二审判决明确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事实: 


1、“初代奥特曼”形象未进入公有领域,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新生代奥特曼”并非“初代奥特曼”的复制,具有独创性,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3、圆谷公司是“初代奥特曼”以及“新生代奥特曼”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4、宜佳达构成著作权侵权,须赔偿灵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


对于具有争议的、疑似圆谷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签署的所谓《1976年合同》,此次判决认为该合同仅涉及7部影视作品在日本国以外的独占使用权,圆谷公司并未转让相关影视作品及角色形象的著作权。即便如此,圆谷公司依然不认可所谓《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


作为“奥特曼”系列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代理,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继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合作伙伴们良好的授权营商环境。望广大经营者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诚信守法经营。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