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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话剧《窝头会馆》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宣判

日期:2022-01-26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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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北京人艺诉上海聚力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案件,判决上海聚力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人艺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1360元。


窝头会馆.jpg


2020年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我国为缔约国之一。2020年著作法对表演者和表演者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重要的一项变化是演出单位不再作为表演者,并同时增设职务表演制度。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对演出单位权利的保护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引发相关行业从业者特别是演出单位的高度关注。该案涉及新旧著作权法下表演者权保护的诸多争议问题,详细阐述了表演者权的立法沿革及对表演者权利保护方式的变化,对于规范视听表演使用,维护演出单位合法权利具有借鉴意义。


案件情况


北京人艺为话剧《窝头会馆》的演出单位,在演出过程中,北京人艺将话剧《窝头会馆》录制为录像制品。


上海聚力公司运营“PP视频”,未经许可在“PP视频”网站上提供《窝头会馆》完整话剧演出录像视频,并同时删除北京人艺表演者、录像制作者身份及版权声明。


北京人艺提起诉讼,主张上海聚力公司侵犯了北京人艺表演者权,同时侵害其录像制品制作者权,请求法院判令上海聚力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判决指引


1.详析了表演者权的立法沿革,比较新旧法下演出单位权利保护方式的异同


该判决认为,2010年著作权法下,演出单位可以作为表演者,直接享有各项表演者权,既包括其中的财产性权利,也包括如“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等人身性权利。《窝头会馆》录像视频开头部分显示的“话剧窝头会馆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出”字样,即为北京人艺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PP视频”未经许可删除该字样,侵害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同时,该判决认为,如果不阐释202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怎样的相应调整,回避对演出单位相应的权利如何保护的探究,不仅不利于新旧著作权法的衔接适用,也不利于对演出单位权利的保护。该判决对2020年著作权法规定下演出单位权利保护方式进行了阐述。


2020年著作权法规定下,表演者仅指从事表演活动的自然人,演出单位不再作为表演者,演出单位可以通过职务表演制度获得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但是并不能获得“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等人身性权利。为此,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规定了“故意删除表演权利管理信息”的民事责任,为演出单位对外彰显权利主体身份提供了新的保护方式。2020年著作权法和2010年著作权法,对于演出单位权利保护路径虽有不同,但是均承认和保护演出单位基于演出的投入、筹备、组织、排练等所应获得的权利,也为演出单位对外彰显权利主体身份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2.合理界定演出单位表演者权的范围


2010年著作权法规定演出单位可以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实践中对于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权利范围如何划分常常产生争议。北京人艺认为演出单位对于整场演出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个人对于其个人表演享有表演者权代表了部分人的观点。对此,该判决认为,表演者权基于表演者的表演而产生,在表演者的舞台表演之外,对包含情节设定、台词、灯光、舞美的“整台演出”不能另行设立表演者权。2010年著作权法规定演出单位可以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解释为是关于多人参与同一表演时的表演者权利归属和行使方式的特殊规定才更符合表演者权的基本含义,不能将其解释为演员和演出单位可以同时享有表演者权,而扩大表演者权产生的根据。


3.探讨了消除影响民事责任方式对“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适用。


该判决认为,消除影响这一责任方式从其作为民事责任方式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始,始终与恢复名誉捆绑在一起,久而久之,实践中将两者作为一体当成了针对侵害人身权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与恢复名誉不同,消除影响的责任方式功能在于通过公开对侵权行为进行纠正,消除社会公众误解,并防止误解的进一步扩大。相比“恢复名誉”责任方式,“消除影响”应该有更为广泛的适用空间。


在适用2020年著作权法的前提下,删除权利管理信息虽侵害的不是人身权,但权利管理信息具有标明权利人、声明权利以及公示使用条件的功能,删除权利管理信息客观上割裂了权利人与表演之间的联系。从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看,亦需要通过公开方式予以纠正,从而恢复建立公众眼中权利人与表演之间的联系。因此,针对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侵权行为人,应当适用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