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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二审开庭

日期:2018-04-28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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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游戏开发商许可的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电子游戏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何为合理性使用?……新兴行业发展引发新类型法律问题之争。4月26日,这起备受关注的“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纠纷上诉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停止通过网络转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赔偿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2000万元。网易公司和华多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网易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赔数额过低,其诉请1亿元赔偿额应予全部支持;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在网易、YY直播官网等网站首页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即使涉案电子游戏连续画面不构成类电影作品,华多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华多公司上诉主张:网易公司并非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涉案游戏画面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假定涉案游戏连续画面构成作品,玩家因其独创性而应享有主要权利;游戏直播行为构成合理性使用;一审判赔数额畸高,未能反映华多公司游戏直播业务的实际获利情况等。并提出一审判决未考虑产业发展情况,未考虑游戏直播行为对游戏的促进作用。请求改判驳回网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受理该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前一天召开庭前会议,双方诉讼代理人、专家辅助人均出席。通过庭前会议,充分开示双方提交的新证据,并固定双方二审的争议焦点,确定了公开开庭的审理范围。


公开庭审中,双方围绕已经确定的“网易公司是否有权就涉案电子游戏在本案中主张权利?涉案电子游戏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具体为何种作品?若不构成作品,华多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电子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成为新的作品?华多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合理性使用?若不构成合理性使用,华多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具体侵害哪种权利?若华多公司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其应承担什么侵权责任?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合法?”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交锋。


经过3个半小时的公开庭审,双方诉讼代理人不仅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游戏连续画面和游戏直播画面进行了演示,而且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专业意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双方诉讼代理人就“游戏直播和游戏之间是否具有替代性、游戏直播的授权交易成本、主播对于游戏直播盈利的价值”等问题向专家辅助人进行了交叉询问。


该案的庭审过程引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师生共200余人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对庭审的效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庭审直播的方式积极推动司法公开给予了高度肯定。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