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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诉《芈月传》制片方侵害署名权案二审昨日开庭

日期:2017-03-07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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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蒋胜男诉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简要案情 

原告蒋胜男诉称,原告系小说《芈月传》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原告同时系演绎作品《芈月传》电视连续剧剧本的编剧,依法享有其编剧身份的署名权。但被告花儿影视公司在电视剧《芈月传》的官方宣传中,并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且将王小平列为总编剧,侵害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开庭时间
2017年3月6日上午9时

审理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章禾舟、陈律、黄萍萍

一审争议焦点回顾 

蒋胜男向鹿城法院诉称,2012年8月28日,她与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签订了一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花儿影视委托她根据其小说《芈月传》创作电视剧剧本《芈月传》。合同签订后,她依约分期将改编创作的全部《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共53集交付给花儿影视,对方支付了全部创作报酬。蒋胜男认为,王小平、花儿影视在官方宣传海报、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诸多宣传载体上,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反而宣称王小平是该剧的“总编剧”或者“编剧”,将编剧排名为“王小平 蒋胜男”,侵害了她的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后蒋胜男根据电视剧实际播出情况,对诉状作了调整。

鹿城法院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三次庭前证据交换,并进行了侵权比对。

剧本与电视剧比对 vs 剧本与剧本比对 

蒋胜男律师团队将蒋胜男发给花儿影视的《芈月传》剧本与公开放映的电视剧进行比对,认为《芈月传》电视剧在人物设置、主要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主线方面均来源于蒋胜男的53集剧本,任务设置方面相同比例达99.4%。在具体故事情节方面,相同或近似的情节比例为58%。

花儿影视方面提交的比对意见,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工作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广联电视剧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余飞制作,从蒋胜男剧本与王小平剧本之间的差异性进行比对。结果显示:王小平版与蒋胜男版基本相同字数占比23.5%,重大修改字数占比28.2%,完全不同部分占比48.3%。余飞作为被告的专家证人,列席庭前会议,并接受了双方当事人、法庭的质询。

署名排序称争论焦点 

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编剧的署名以及署名排序的问题展开辩论。

花儿影视认为,当时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编剧署名的排序由其决定。署名“总编剧”与写作比例无关,以掌握剧本大方向、立意等方面来确定。蒋胜男提供的电视剧剧本无法达到要求。他们只能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创作,但也没有达到要求,因此解除了合同。而后,花儿影视找到了王小平,通过创作并六次修改剧本,终于符合了要求。他们认为,对于署名权的行使,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应当在宣传品上为原作者署名。

蒋胜男方认为,法律上没有“总编剧”的概念。即便合同约定了由花儿影视决定编剧署名排序,也要建立在她提供的剧本不符合委托方要求,通过多次修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致使制片方另行聘请编剧创作,这样才会产生编剧署名排序问题的基础上。但蒋胜男方表示,“花儿影视”关于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另寻他人进行改编、创作的信息,蒋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过。她认为,花儿影视聘任王小平进行电视剧剧本创作违反了合同约定。

而王小平则提出,她借鉴了蒋版电视剧剧本,但并没有占为己有,而是克服了蒋版剧本的缺陷,重新构思创意,是独创作品。

2016年11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王小平和乐视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蒋胜男的全部诉讼请求。